家庭團聚權利

「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單位,政府應儘力提供保護與協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

「對於兒童或其父母要求與家人團聚的申請,應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迅速予以辦理。」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

每個小朋友都愛與爸媽快樂地生活。但對於一些面對兩地分隔的家庭,團聚卻是遙不可及。本港有近十萬中港分離家庭,他們大都要等候十至十五年,方可來港團聚。惟港府並無審批權,單程証亦非以家庭為審批單位,導致母子不能同時來港,近二十萬兒童受到影響。審批程序亦欠透明,分離家庭相聚之日遙遙無期。

社協組織「假單親家庭」及喪偶妻子成立關注組,向港府反映困難,爭取公平入境政策,要求港府掌權審批。經多年努力,內地公安局實施單程證計分制度,夫妻團聚輪候時間由二十年縮短至十年。由於仍未能以家庭為審批單位,內地貪污問題嚴重,社協會致力爭取由港府掌權審批。

社會實況
- 十萬家庭長期分隔中港兩地
- 團聚輪候時間不一;可由一至二十年不等
- 每日只有150個團聚名額,香港政府沒有審批權
- 回歸前,港府表示內地只有六萬六千享有居留權的港人子女,回歸後,卻跨稱有一百六十七萬人

社協工作
- 社協每年處理近千宗單程證個案及諮詢服務
- 居留權訴訟勝訴,三千多名兒童可留港與父母團聚
- 多年來仍致力爭取由港府審批單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