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是泛指所有人作為人類一份子所固有的權利。 這些權利並不是由君王、統治者或政府賜予;權利是人與生俱來,甚至是在社會或政治制度出現之前人類已經擁有的權利。人權背後的價值觀,是強調每個人都有天賦的人格尊嚴和價值,每個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應該受到社會上其他人的尊重。

人權觀念的發展受著不同歷史文化的影響,但簡單來說,可以分為
以下三大方面的權利:

1. 個人不受政府干預的自由(又稱為公民及政治權利)
2. 個人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權利
3. 個人的發展權、民族自決權及環境權等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有甚麼內容?

在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為世界各國在追求及保護人權方面,確立了一份具有精神意義的原則宣言,促進對於人權尊重的努力方向。聯合國大會亦希望各國對宣言內容作廣泛的宣傳,並在學校中向學生解釋其中要點。這份人權宣言雖然建立起一個世界人權的共同標準,但它並無法律的約束力,亦不能要求任何國家作任何責任的承諾。聯合國公佈了這份世界人權宣言後,即轉而進行更艱巨的工作:把各項宣言內的原則轉為不同的條約,使每個締約國均負上法律上的責任。

世界人權宣言一共分為30條,其中主要涉及公民和政治權利,與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甚麼是公民及政治權利?

公民及政治權利(civil & political rights)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藉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市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聯合國還有甚麼重要公約或宣言?

聯合國至今已訂立了過百個宣言及國際公約。以下幾個與人權有關的重要宣言相對比較重要,市民應多加留意。由於世界人權宣言及以上宣言僅訂下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兩項重要的人權公約,分別為:


香港有何法例及機制保障公民權利?

回歸以前,香港一直採用英國的法律體制,因而亦承襲了英國的法律精神。英國在1976年已簽訂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並在同年批准適用至香港。由於國際公約應用在本地法律上,在執行始終有一定困難。

1991年6月,立法局(現稱為立法會)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主要部份,皆是節錄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則沒有納入其中。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在 1997年7月1日成立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簡稱《基本法》)在香港正式實施,當中的附件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它被視為特區的小憲法,所有香港其他的法律皆不能違反基本法,是具有凌駕性的憲制文件。

《基本法》第三章,則詳細列明香港特區的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居留權、選舉及被選舉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言論、新聞、出版、結社、信仰、集會、學術、出入境等自由,嘗試將香港居民擁有的基本權利羅列在小憲法之中。

此外,基本法的第39條的第一款,亦定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條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市民可以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法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其他保障人權的主要的法例包括:

中英聯合聲明, 1984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人權法案, 1991

性別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現時有哪些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14條。(然而,政府在不同公約中亦有保留條款,詳情見附錄。)其中6條國際公約訂明要求締約國提交報告,包括:

其他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