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兒童權利知多少 ?

問題

1.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2. 為何特別需要一個公約來保護兒童的權利?

3. 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如何定義"兒童"?

4. 誰來檢定一個國家是否達到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的標準呢?

5. 公約是否將父母親對兒童的責任轉移至政府呢?

6. 在兒童權力公約中第十二條說"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是否意味著兒童可以告訴他們的父母親該做什麼?

7. 兒童權利公約是否會影響到父母給予他們孩子在宗教和道德上的教導?

8.兒童是否可以幫忙他的父母親處理家務?

9.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是否有提及如何規戒兒童們?

10. 兒童權利公約是否會影響到學校當局和其規戒方式?

11. 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來說是否太難了?

以上父母的疑問部分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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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親的疑問 ]

1.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在1989年聯合國採用了兒童權利公約,詳加說明在世界的兒童們都有權利享有基本人權,就是有生存權、身心發展權、有權保護兒童們的發展能不受到影響、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公約同時也 規定締約政府應達到的所定最低標準,以保障這些權利,如應提供兒童在健保,教育,法律上及社會性的服務的落實。

兒童權利公約是聚集了世界各地的政府官員、律師、健保專家、社工、教育家、兒童贊助團體、非官方性組織、和宗教團體等,歷經十年的討論協商而完成。兒童權利公約是由史以來被最多國家所認可批准的公約,直到1999年十月已有191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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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何特別需要一個公約來保護兒童的權利?

雖然許多國家都有一些兒童福利的相關法令,但事實上有很多國家甚至連最低的標準限度都沒達到。兒童們遭受到貧窮、無家可歸、虐待、遺棄、甚至一些可事先預防的疾病侵害、不平等的教育權利及審判體制等。特別是少數族群的兒童們,他們的需求最容易被忽略。因為兒童權利近年來逐漸被許多國家所認可,因此對於兒童基本權利的了解及確保他們身心發展的重要性也已逐漸升高。公約給予大家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就是所有的兒童都有權享有基本的生活品質,而並非只有少數有特權的人才可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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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如何定義"兒童"?

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是指凡十八歲以下的人.但在某些國家的法律可能會制定為比十八歲還小一些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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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誰來檢定一個國家是否達到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的標準呢?

締約國有義務要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其公約實施的狀況。 在締約之後的兩年內要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其國內的人權情況,並且之後每五年要報告一次。 委員會有十位成員,是由各地的兒童人權專家或有著"高道德水準"的人所組成的。他們都是由締約國政府指定或選出來的,但他們並不代表他們的國家,而是獨立工作的。 兒童權利公約主要的是針對政府是否有確保兒童權利,而非針對個人。所以委員會會監視各締約國是否有達到公約的標準,而不是要監督所有兒童的父母親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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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兒童權利公約是否就是將父母親對兒童的責任轉移至政府上呢?

相反地,公約相當強調的父母角色上的重要性,並且還多次在公約中提及。政府必須尊重父母對兒童的義務,如提供孩童們適當的指導,包括教導他們如何運用兒童權利公約的權利。政府有責任要保障及援助父母親們去履行他們養育孩子的基本義務。

公約怎麼說:

第五條---- 父母及其他人員的指導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之父母,或依其情節,因地方習俗所衍生的家屬或共同生活成員、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其負責之人,以不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正確指導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父母的責任
1.簽約國應竭力使養育兒童是父母之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認同。父母、或依其情節、
法定監護人應對兒童之養育負主要責任,其基本關係乃是兒童的最佳利益。
2.為保證與提升本公約所揭示的權利,簽約國應給予父母與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
兒童責任時予以適當協助,並保證照顧兒童的機構、機關與部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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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兒童權力公約中第十二條說"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是否意味著兒童可以告訴他們的父母親該做什麼?

不是的, 第十二條的出發點是要鼓勵大人能傾聽兒童的意見並且在決定時能納入考慮,但這並不是說應給予兒童可超越大人的權利。這一條並沒有和父母的權利相衝突。在一些會影響到孩子們的事情上,父母還是有責任要表示他們的意見。同時第十二條也強調”對兒童的意見應按其年齡和成熟度給予適當的看待”。孩子建立及表達看法的能力和年齡大小有關,大部份的大人對於十幾歲的孩童的意見會比學齡前的孩童的意見要給予較多的份量。這條著重在政府律法和父母管教的爭論點上,公約鼓勵父母、法官、社會福利工作者能在這條原則之下,考慮兒童的意見,並且做出對兒童最佳利益的決定。目前在很多國家,他們的立法都已有納入兒童們的意見喔!

公約怎麼說:

第二十八條---- 教育
2.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學校校規之執行無背於兒童人性尊嚴並與本公約一致配合。

第 十二條---- 兒童的意見
2.據此,則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法規,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團體接受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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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兒童權利公約是否會影響到父母給予他們孩子在宗教和道德上的教導?

兒童權利公約尊重父母親有權給予他們的孩子在宗教和道德上的輔導,全世界的宗教團體也表示支持這項公約。所以這指出應該沒有任何理由去阻止父母親以宗教傳統的方式來養育他們的孩子。同時公約也體認到當孩子逐漸成熟後,就會開始有他們自己的想法,甚至會開始對宗教和文化傳統提出質疑。所以公約也贊成兒童有權利和自由去選擇他們自己的信仰。

公約怎麼說:

第十四條----(思想、良知及信仰的自由)
1.簽約國應尊重兒童思想、良知與宗教的自由權利。
2.簽約國應尊重父母與依其情節、法定代理人以不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權利所應有的權利與責任。
3.個人宣示其宗教與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所規定者與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必需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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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兒童是否可以幫忙他的父母親處理家務?

兒童權利公約主要是在保護兒童不受到經濟剝削、造成他們健康危險、及妨礙他們接受教育的工作。公約不需要規定所有家庭中所有瑣碎的細節。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從未禁止父母親要求他們的孩子能幫忙他們做一些安全和適合他們年齡的家事。同時如果有需要的話,孩童們也可幫忙父母從事在農場或商業上的事。但父母必須注意本國對兒童勞工的法令,若兒童幫忙家中在農場或商業上的事,公約規定這些工作必須是安全和適當的。工作不可危及兒童在公約中所保障的一切權利,如受教育的權利、休息及休閒的權利等。在符合這些條件下,兒童在家中幫忙父母親做事也可說是一種學習!增加他們的責任感,使他們更加長大。

公約怎麼說:

第三十二條---- 保護兒童免受經濟的剝削
1.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從事可能危及或干擾其教育或對其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1,簽約國承認兒童有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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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是否有提及如何規戒兒童們?

在公約中特別明確清楚指出,應保護兒童免於任何在心理和身體上的暴力與虐待的規戒方式。因此任何涉及暴力的處罰方式都是違反規定的。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都已有定義什麼形式的處罰是被認為太過或稱為虐待。公約中並沒有特別說明父母對兒童應該用什麼樣的規戒方式,但卻非常贊成父母們能用輔導的方式來導正孩子。其實還有許多的規戒方式是不遷涉到暴力、適合兒童目前的發展程度、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考慮的。這樣形式的規戒方式,才是最有效幫助兒童們學習了解家人和社會在對於他們行為上的期望。

公約怎麼說:

第十九條---- 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
1.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2.該等保護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以及其他各種保護方式與辨認、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追蹤下列所述兒童不當待遇與涉訟上所需的協助之社會計畫建立的有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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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兒童權利公約是否會影響到學校當局和其規戒方式?

公約特別指出無論何種形式的學校規戒方式都應先將兒童的基本人權尊嚴納入考量中。因此政府必須要確定學校的管理者是否有檢閱他們的規戒方針,除去任何涉及身心暴力、虐待、及忽略的規戒方法。公約中並沒有註明如學校制服、名牌號碼、唱國歌、或在學校的禱告等規定。只注重政府當局是否有違反公約中所訂定的權利。

公約怎麼說:

第二十八條----教育
2.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學校校規之執行無背於兒童 人性尊嚴並與本公約一致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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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來說是否太難了?

若兒童對某些兒童權利有疑問時,父母處理方式得視兒童的 年齡來決定不同程度上的解釋。要幫助兒童們能了解他們的 權利,並不表示就急於要他們倉促下一些對他們來說還太難 的決定和結論。公約鼓勵父母們若遇到有關孩子權利的問題 時,要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所能接受的方式,適當的指導他 們如何行使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權利(第五條) 。父母和兒童討論和回答問題時的方式、以及對其規戒的方式,都應因兒童 的年齡是3,6,9,16歲而有所不同才對。當父母協助兒童去了解他們自己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時,也就是為將來孩子的獨 立自主定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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