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對中港單親家庭子女成長的影響研究 (Chi only)
新移民權利
1. 研究背景
七千香港孤兒
自80年代國內改革開放開始,一方面經濟活動交往愈來愈頻繁,另一方面社會活動接觸也與日俱增,中港婚姻逐年呈上升趨勢。政府統計處數字顯示,本港每年中港婚姻個案超過兩萬1,八成以上中港婚姻是男性香港居民與內地女性居民結婚2,這些夫妻結婚後卻未能很快團聚,需要在內地申請單程證才能來港團聚,長年夫妻分離成為此類跨境婚姻的最顯著特徵。由於單程證制度存在貪污、名額不足等問題,夫妻需要長期輪候才能來港團聚,雖然等待時間已由過去的二十多年改善至今四年,但當中仍有不少問題。單程證由中港兩地政府商討名額,但仍由內地政府負責審批,然而政策僵化,雙方政府均推卸責任。過去十年,每日150個名額未用盡,但中港政府並未作出調配,亦沒有中港共同機制處理分離家庭的求助及投訴,分離家庭每當遇到問題,需要中港兩地奔走;而香港政府更以審批權在內地為由,完全推卸責任,未積極協助中港分離單親家庭爭取政策改變。
估計現時香港大概有七千名在港出生或批准單程證居港的兒童,他們父親是香港人,但已去世或遺棄他們,他們的母親是內地居民,這些孩子因在內地沒有戶口及香港法庭又判決這些孩子不能離境居住,這些孩子只能等待內地母親來港照顧,但其母親因被離棄或丈夫去世不獲批單程證來港,在香港他們成了孤苦無依的「孤兒」。
1.1 中港家庭團聚難,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第10條:「1.按照第9條第1款所規定的締約國的義務,對於兒童或其父母要求進入或離開一締約國以便與家人團聚的申請,締約國應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迅速予以辦理……」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十條:「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稱,「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負起它在社會上的責任。」
中港政府需履行公約責任,然而,中港家庭團聚政策欠善,致使這些中港跨境家庭爭取團聚之路困難重重。
1.2 媽媽不能留港,孩子難安心開學
現時,這些孤兒只能靠內地媽媽長年持探親證來港照顧,每三個月或甚至十四日便要中斷學業數星期隨母回鄉續探親證,或獨留兒童在家,學業被嚴重影響。而一年多簽探親政策,不惠及單親家庭,需要酌情特准。上年特准獲批一年多簽的單親家庭,今年回鄉續期時,卻只批三個月,令孩子未能安心開學。令孩子長期處於赤貧及惶恐生活狀態,身心均嚴重受創。
1.3 香港政府無審批權,被動等中央批准,漠視香港孤兒請求
目前香港政府沒有單程證審批權,表示只能個別個案反映問題,被動等候中央批准,令家庭苦等,孩子受的折磨拖長。但這些孩子是香港人的孩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及社會未來棟樑,香港有責任爭取合理團聚政策。
1.4 中港政府把中港單親孩子當人球
雖然內地省市公安局進行不少改進,但對中港家庭出現的問題及婦孺的權益,並未有特別加強保障,仍有部份市縣公安局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貪污情況。本會收到不少婦女投訴,表示要送錢或禮物才可獲批證件。本會與這些家庭向內地公安局求助時,明確收到中方書信及電郵回覆——中央指引,只能酌情批准子女在丈夫去世前來港的母親來港團聚,而其他離婚或子女在丈夫去世後才獲批來港或離婚的母親一律不能獲批單程證。中港政府互相推卸責任,將單親孩子當人球。
1.5 單親母親輪候年期超乎條件,單程名額有剩,政府未善用助孤兒
其實這些家庭等待單程證審批的平均年期已達到7年,其中最長的等待年期已達16年之久,超乎一般家庭團聚等候四年的條件。有些曾批單程,但因丈夫已去世,被收回單程。現時香港政府每日提供150個名額分五類在內地申請:夫妻(45個)、無依靠未成年子女投靠香港父母及居留權子女(90個)、無依靠年老父母投靠香港成人子女(5個)、成人子女來港照顧無依靠年老父母(5個)、其他特殊情況(5個), 但沒有名額予配偶去世或離棄的中港單親家庭母子團聚。現時150個名額每日只用了125個,中港政府定期砌商出入境政策,香港有權調配名額,尤其現時每日名額有剩,已有前例撥予成人子女,這些孩子年幼,情況緊急,應儘快調配予單親媽媽,但中港政府遲遲未安排。中港政府寧浪費名額,未善用調配助孤兒團聚。
1.6 內地沒有團聚途徑,單親亦難生存
香港難以團聚,內地同樣沒有途徑給他們團聚,內地沒有回內地團聚政策,亦不給這些香港兒童入戶口,入了戶口也沒有當地居民的福利待遇,當地政府認為這些是香港人生的孩子,鼓勵他們來香港,即使有些兒童在內地出生,在未批准來港前,有些地方政府已對他們作出區別對待。而這些家庭曾嘗試留孩子在內地生活,但孩子不適應,或對孤兒寡婦沒有支援,實在沒有辦法,才帶孩子來港定居,希望孩子在講求人道的香港社會得到支援,母親可以批准來港,找到工作自力更生。尤其已批准來港或香港出生的孩子沒有戶口及當地居民的福利待遇,孩子無法在內地的公立學校免費上學,更無法承受高額的借讀費,醫療、房屋等。
最近坊間指中方提出的返回機制,內容及實施時間表均未明朗,亦未必適合於分離中港單親家庭。
1.7 母子為探親證續期,影響子女學業及健康
現時估計最少七千名香港人的未成年子女只靠內地母親持探親證來港照顧,
每三個月或一兩個星期便要隨母親回鄉兩星期續證,常要斷學業,學習成績因缺課而受到嚴重影響。同時子女因營養不良而影響身體成長發育,有些子女更患長期病患,包括地中海貧血、睡眠窒息症、哮喘病等。有些家庭受折磨十年仍無團聚之日,有些索性秘密留港做無證媽媽以照顧子女。媽媽和孩子長期過著擔驚受怕的日子。有些更患上精神抑鬱病,而子女極自卑及缺乏資源發展。更有六成母親表示無生存意志、有過輕生念頭。
1.8 母子三餐不繼,學習困難
母親沒有身份證不能工作,八成兒童只能靠綜援生活,一家兩口只靠約四千元綜援租板間房及生活,要拾紙皮幫補家計,更要少食一餐來應付開支,開學也無錢買書簿及校服。而政府及志願團聚的食物銀行、醫療、家庭服務又因其雙程證身份不予支援。母子要長年累月兩地奔波,身心及財政均嚴重損耗,實在急不及待需要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