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青年生活及就學資助需要和兼職狀況 問卷調查報告 (Chi only)

新青權利關注會

  1. 引言

 

根據統計處2016年第二季資料,本港1524歲青年人口為740,500人,同期生活在貧窮線以下的青年人數為133,400人,青年貧窮率為18.0%,與全港貧窮率(19.7%)相若[1]青少年是社會發展的未來棟樑,他們均有權享有合理的生活水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青少年的父母親、以及其締約國,均有責任確保此等權利之落實。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

  1. 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
    2. 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負有在其能力和經濟條件許可範圍內確保兒童發展所需生活條件的首要責任。
    3. 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此項權利,並在需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
    4.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向在本國境內或境外兒童的父母或其他對兒童負有經濟責任的人追索兒童的贍養費。尤其是,遇對兒童負有經濟責任的人住在與兒童不同的國家的情況時,締約國應促進加入國際協定或締結此類協定以及作出其他適當安排。

 

青少年從校園踏進社會,在教育及就業協助方面尤為重要,這點對於身處較低經濟社會環境的基層青年尤其重要;他們能否獲得平等教育及適切的就業支援,直接關乎社會未來及其個人發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及第29條提亦及有關教育部份[2]。此點對於身處經濟及社會環境較差的青年及兒童,情況尤其突出。貧窮青少年若缺乏充足的條件,包括獲得基礎教育、適切的經濟支援,以至經濟發展的機會,則無從享有合理的生活水平。

 

1966年簽訂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第三部分第十三條進一步申明了人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英國及中國均是締約國,所以回歸前後,均延伸至香港。

 

Higher education shall be made equally accessible to all, on the basis of capacity, by every appropriate means, and in particular by the progressive introduction of free education.

 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除國際人權公約外,香港政府多年前已於本地訂立《青年約章》,列出青年發展的理想與原則,訂立青年的主要權益,以鼓勵政府、公共機構及各個團體簽署約章,為青年發展的長遠目標而努力。青年約章的第一條,已強調簽署團體: 應尊重青年,使他們得到愛和得到家庭及社會的關懷照顧;他們應該享有健康的身心、享有住所、食物、教育、工作機會及文娛康樂活動[3]然而,《青年約章》並無約束力,僅屬鼓勵性質,只體現良好意願和承諾,縱使參與政府部門或團體並沒有積極落實以上原則,青年無任何機制監督或強制要求改善政策。縱使近年特區政府多番強調要重視青年未來的發展,惟對於身處貧窮的青少年而言,他們改善生活及向上流動的機會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香港雖然是一個經濟體系發展的地區,人均收入位居世界前列;惟貧富差距極為嚴重,縱使經濟不斷發展,基層市民仍未能分享發展成果。本港社會多年來一直強調發展經濟,但在經濟高速增長下,仍有十多萬貧窮青年(15至24歲)、二十多萬貧窮兒童(18歲以下),其健康成長及全面發展均未獲公眾及當局正視。過去多年,本港人均教育水平不斷提高,惟本港經濟發展單一,本港青年縱使獲得接受較以往較多的教育機會,但社會對學歷的要求也提高了,而且就業出路仍非常局限,工作選擇不多,加上晉升梯楷局限,向上流動機會較少。本港青年收入普遍未能應付生活開支;基層青年面對情況尤其嚴峻。每名兒童及青年均應享有平等發展機會。有別於家境富裕或家庭經濟環境較多的學生,出身於經社地位較低的貧窮學生,個人及家庭生活開支往往成為重擔。除了在升學及就業選擇受局限外,平日亦要節衣縮食,減少學習或社交活動,不少更要在課堂以外從事兼職或暑期工,以應付個人生活開支及幫補家計。

 

在處理兒童及青年貧窮方面,政府主力透過教育和就業培訓兩大方面作出支援,對於仍未踏進勞動市場就業的貧窮青年或兒童,當局主要透過社會福利及各項津貼計劃提供經濟支援。因此,教育政策及與貧窮青年相關的社會福利等公共政策,能否為貧窮青年在學習及生活開支上提供適時支援,直接影響他們體現其兒童和青年的權利。

 

[1]  2013年至2015年及2016年第2季按年齡劃分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相等或少於相同住戶人數(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年齡組別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第二季
15至17歲貧窮人口 57,100 53,500 50,000 45,400
18至24歲貧窮人口 93,400 91,400 88,800 88,000
合計 150,500 144,900 138,800 133,400
15至17歲人口 230,700 212,200 198,700 185,200
18至24歲人口 587,000 578,700 568,900 555,300
合計 817,700 790,900 767,600 740,500
15至17歲人口貧窮率 24.8% 25.2% 25.2% 24.5%
18至24歲人口貧窮率 15.9% 15.8% 15.6% 15.8%
1524歲整體貧窮率 (%) 18.4% 18.3% 18.1% 18.0%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為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締約國尤應:

(a)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b) 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這種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和對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貼;

(c) 以一切適當方式根據能力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d) 使所有兒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職業方面的資料和指導;

(e) 採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出勤和降低輟學率。

  1.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及本公約的規定。
  2. 締約國應促進和鼓勵有關教育事項方面的國際合作,特別著眼於在全世界消滅愚昧和文盲,並便利獲得科技知識和現代教學方法。在這方面,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

  1. 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

(a) 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 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

(c) 培養對兒童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

(d) 培養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裏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1. 對本條第28條任何部分的解釋均不得干涉個人和團體建立和指導教育機構的自由,但須始終遵守本條第1款載列的原則,並遵守在這類機構中實行的教育應符合國家可能規定的最低限度標準的要求。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局 青年約章 http://www.hab.gov.hk/tc/youth/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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