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中國外交部禁止美國報社的駐華美籍記者日後在包括港澳的中國境內採訪 新聞稿 (Chi only)

民權教育中心

 中國外交部昨日(3 月 18 日)宣佈禁止三間美國報社的駐華美籍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包括禁止在 香港及澳門從事記者工作。 其後,外交部駐港公署更表示,禁止美籍記者在港工作屬於「外交事務」。本港新聞媒體及公眾均對以上決定存有極大憂慮。為此,本會回應如下:

 

  1. 根據《基本法》第 13 條規定,《基本法》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 事務。2然而,有關條文並未有明確指明何謂「外交事務」。本會質疑任何海外私人新聞機構,聘用記者及工作人員進行採訪,究竟與「外交事務」有何關係;當局須進一步說明「外交事務」的範疇、 適用對象及應用層面。
  2. 《基本法》第 13 條第 3 款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 事務」。而根據《基本法》第七章「對外事務」中的第 154 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人士的入境、 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施出入境管制。」3本會認為,海外新聞媒體工作者能否進 入本港進行新聞工作,屬於特區政府對外事務,應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
  3. 過去二十多年,中央人民政府一直對香港奉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治港方針,當中包括特區政府可依法享香港特區的出入境管制權力 。雖然特區政府表示一直對各國媒體和記 者在港從事採訪工作提供便利,並表示會因應個案情况,按香港法律及入境政策處理。然而,特區政府至今仍未有清楚說明,特區的入境政策會否跟進中國外交部的決定,禁止美國新聞機構人員來港工作,可見公眾及新聞機構的憂慮十分合理。為此,特區政府需要澄清會否限制美籍記者進入香港從事記者工作。
  4. 本會認為,若然特區政府遵照外交部的決定,將會嚴重剝弱本港的出入境管制權力,亦損害《基本 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 本會呼籲特區政府再進一步具體說明如何理解外交部的決定,同時重申特區政府將繼續按照《基本法》規定自行決定出入境政策及保障新聞自由。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民權教育中心 謹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