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會見平等機會委員會新主席朱敏健 (Chi Only)
來港七年與否 新移民持續受歧視 免受歧視是人權 立法保障新移民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新移民互助會 反歧視關注組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與新移民在深水埗會見平等機會委員會新主席朱敏健,投訴新移民遭受歧視情況持續存在,而歧視範圍更廣闊,涵蓋就業、學校、醫院、社署等公私機構,對他們日常生活造成深遠影響,要求平機會盡快修訂《種族歧視條例》,加入居民身份/原居地,保障內地來港人士或新移民免受歧視,並設立投訴機制、制訂新移民融入政策及加強公眾教育,以保障新移民免受歧視。
就新移民受歧視一事,平機會主席朱敏健認同修改法例,以保障內地來港人士在港受中傷及歧視情況。平機會已提交建議至政府,提出四大方向作出修訂:1)由於現時《種族歧視條例》未有說明歧視人的種族,認為作出歧視的人,與受屈人不一定屬同屬同一種族,族內歧視應考慮在內;2)因涉及不少新移民受歧視,應考慮加入居民身份受歧視情況 ; 3)可參考南韓及加拿大相關法例,居民到國內其他地方受歧視亦屬犯法,就針對居民來源地,擬以香港內或外作區分;4)不少歧視事件沒有受屈人舉證,使平機會無權力作法律行動,建議增加平機會調查權力,無受屈人下亦可調查、蒐證及執法。預期2022年年中可以進行立法。
除此,朱敏健表示嚴重的種族仇視中傷應列入刑事處理。除立法修改法例,認同本會提出建議,加強反歧視公眾教育,在幼稚園、中小學及大學課程中,加入認識新來港人士及多元文化等、取消各項政策上對新移民的區別政策、成立新移民中心,為新移民提供支援服務、認可內地學歷及職業技能等。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自2001年開始多次進行新移民受歧視情況調查,都顯示歧視新移民情況一直存在,大部份新移民在就業、接受服務、購物及社交各方面,都不斷遭受歧視,甚至受訪者子女被同學或其他小朋友排擠。近年,更甚有立法會議員及團體公然煸動仇視內地人及新移民,削減單程證,而疫情期間不少餐廰以防疫理由,禁止內地來港人士進入,掀起對新移民的謾罵諷刺中傷,致本地與新移民矛盾衝突頻生。故本會於今年9月發佈最新「2021年內地來港定居人士受歧視情況研究報告(成人及兒童) 」,反映歧視對新移民造成的各方面影響,調查顯示問題重點及建議如下:
1.調查顯示問題重點:
1.1 人與人之間接觸少了,歧視新移民仍存在,新移民隱暪身份避歧視
兒童歧視調查發現,超過六成(67.2%)受訪者不論有否受歧視,都認為香港存在歧視、32.3%受訪者表示曾經因新移民身份直接受歧視及35.8%表示曾經因家人是新移民而受歧視。
成人方面,本會曾於2014及2016年進行兩次有關新移民歧視研究,是次調查發現近6成(57.7%)內地新來港人士因其身份直接受歧視,較2014(83.3%)及2016 (72.5%)減少;約4成(39.1%)表示就業受歧視,亦較2014(49%)2016(71.7%)下滑; 86.2%受訪者表示香港存在歧視,都較2014(84.2%)及2016年(89.9%)微跌。看似內地新來港人士受歧視情況得到改善,但實際上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調查期間,經歷反修例運動及疫症,新移民都較少機會外出及與他人接觸,但仍有近6成成人及3成多兒童曾直接受歧視,可見社會歧視多麼根深蒂固及多嚴重。
本研究採用Williams (1997)的日常生活歧視量表進行調查,以檢視受訪者平日感到歧視的次數頻率,總分為6分,分數愈高代表日常生活受歧視經驗愈多,調查發現新移民成人及兒童的平均數為2.75及2.35分,即新移民日常受歧視頻率大約少於每年一次至每年幾次。成人受歧視次數及場景方面,每年幾次,有四成多(44.7%)受到較別人不禮貌對待、38%受到尊重比別人少、33%從人們表現看出人們似乎認為你沒有他們優秀及31.2%在餐廰或商店受到服務比別人差等;兒童受歧視次數及場景方面,每年幾次,24.7%兒童受到較別人不禮貌對待、38%受到尊重比別人少及22.5%從人們的行為表現出他們認為你不聰明等。雖然歧視次數不至於每日都發生,但歧視本質上就是零容忍,一次都不能接受,所以政府必須要正視新移民受歧視問題。
1.2. 來港7年與否,來自內地無差別受排斥歧視
新來港兒童研究方面,70.6%未滿7年及76.3%已滿7年以上兒童認為香港存在歧視;41.3%未滿7年及34.2%已滿7年以上兒童曾經因新移民身份受歧視;41.8%未滿7年及34.2%已滿7年以上兒童曾經因家人新移民受歧視。而新來港成人研究方面,發現59.7%未滿7年及53.4%已滿7年以上人士都曾因新移民身份而直接受歧視;41.2%未滿7年及36.6%已滿7年以上人士都受到就業歧視;85.5%未滿7年及84.3%已滿7年以上人士都認同香港存有歧視。這清楚反映來港滿7年或否,只要現在或曾新移民,都會遭受歧視,由此可見,香港歧視情況嚴重,值得社會及政府關注。
本會嘗試透過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efficient),分析居港年期與新來港兒童及成人受歧視是否有關聯,會不會來港時間愈長,歧視經驗愈少,結果皮爾森相關係數分別0.001及0.143,即來港年期與成人受歧視關係不大,但兒童就有莫大關連。
兒童世界較少標籤,兒童來港年期愈長,歧視愈少
兒童方面,來港年期與內地來新來港兒童受歧視分數關聯是非常強,即來港時間愈長,受歧視愈少,推測原因是兒童需留校上課,學校為社教化地方,當長期與同學老師相處交往,能有助減少對新移民偏見及歧視。
成人世界標籤難除,成人居港多少年都遇歧視
不過,新來港成人面對的處境則截然不同,結果顯示來港是否7年與成人受歧視關係非常弱,反映歧視內地新來港成人時有很大隨意性,不是來港超過7年,受歧視經驗就會減少,相反證明了新移民成人受歧視是不受來港年期影響,即歧視問題不會因為新移民居住愈久,而自動消失。不論來港多少年,新移民抑或舊移民,是否有身份證或永久身份證,當社會對新移民存有偏見及刻板印象,一樣有可能受歧視及壓迫,更甚意味著香港社會對新移民存有強烈的負面定型,不利新移民融入發展,因此政府必須下定決心,主動介入新移民受歧視問題,否則歧視問題只會更嚴重,有增無減。
1.3. 過半有中度至嚴重抑鬱症狀,歧視惡化身心健康
研究採用Radloff (1977) 抑鬱量表檢視內地新來港人士抑鬱症狀(包括:持續情緒低落、無價值感。食欲、睡眠等),參考量表計算,分數達16分或以上,則有中度或以上的抑鬱傾向。兒童抑鬱症狀方面,中位數為14.5分,45.7%受訪者分數是16分或以上,有中度或以上抑鬱症狀,當中更有17.3%高達24-60分,屬於嚴重抑鬱症狀,會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而內地新來港成人的抑鬱症狀總分中位數為16分,超過一半(58.2%)受訪者抑鬱程度達16分或以上,達至量表的中度或以上抑鬱,當中有31.3%為23-60分數,屬於嚴重抑鬱症狀,即每10名內地新來港人士就有5人有中度或以上抑鬱症狀,遠高於香港整體市民抑鬱症狀水平(香港大學醫學院進行的香港人的精神健康調查:本港有640萬人成人,240萬人(37.4%)有抑鬱症狀[1])。同時,結果揭示新來港成人較新來港兒童疑患中度至嚴重抑鬱情況比例高,情況更為嚴峻。本研究推算,本港新移民(居住未滿7年)成人約有224,482名,約有112,241名出現中度或以上抑鬱症狀,反映新移民處於嚴峻的精神健康,政府需及早積極正視新移民身心健康情況及查找成因。
本會嘗試透過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efficient),檢視新來港成人及兒童受歧視與抑鬱是否有關聯,結果皮爾森相關係數分別為0.001,即抑鬱與內地來新來港人士受歧視分數關聯是非常強,即受歧視程度愈高,患上抑鬱症狀就愈嚴重,反映歧視會惡化新移民心理健康,為他們帶來一系列長期負面心理影響,如:抑鬱、無助、失望等消極情緒,有損身心,更難融入社會。有見及此,既然歧視會加劇新移民抑鬱症狀,更有機會誘發自殺傾向,影響整個家庭健康,唯有政府盡快消弭新移民受歧視及落實立法保障措施,減少歧視帶來的不必要無理傷害,才能協助他們適應香港,有利整體社會發展。
1.4. 生活滿意度偏低
本調查採用 Diener (1985)的生活滿意程度表,檢視內地新來港人士對其生活狀態的看法或感覺,總分為25分,總分愈高表示對生活滿意愈高。參考量表計算,低於15分代表不滿意,結果發現新來港兒童的生活滿意度中位數為14分,有51.1%受訪者生活滿意分數達15分以下,屬不滿意及非常不滿意現時生活。而新來港成人的生活滿意度中位數為11分,反映不滿意現時生活。有76.7%受訪者生活滿意分數為15分以下,代表不滿意及非常不滿意現時生活,當中5-9分非常不滿意及10-14分數不滿意分別佔28.9%及47.9%。兩個調查結果都顯示內地新來港人士對生活滿意程度是不滿意,成人較兒童更對其生活質素不滿意,當中有73.2%成人受訪者不同意他的生活條件優越、67.2%不同意生活可以重來,他還是幾乎不會做出任何改變。提升新移民生活質素,除依靠改善其經濟、增建公屋等物質條件,更應切實關注他們的心理狀況,處理他們在社會遭受歧視情況,營造共融及多元文化社會。
1.5. 歧視有損就業機會,阻礙向上流動脫貧
近4成(39.1%)新來港成人於就業受歧視,當中歧視原因有: 54.5%因新移民身份受歧視、39.3%為語言、31.3%為家庭崗位歧視(因照顧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而不獲聘用及26.8%學歷歧視)。而且,有28.5%不願意說話,不願與他人交往,不願接觸社會、20%工作時工作量較多、工資較低或被僱主、同事或顧客侮辱冷落、27.2%工作壓力大、負擔重、15.9%因壓力或不公平對待而失去工作,歧視對新移民的就業及參與社會有負面影響。按2019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所示[2],新移民貧窮率高達26.8%,高於整體15.8%。新移民本身較易陷入貧窮風險,多從事低技術工作,收入亦低於本港整體,再加上社會歧視及排斥,未能獲得平等就業對待及機會,阻礙參與勞動市場,以透過工作賺取薪酬,維持或改善家庭生活,未能降低貧窮。而職埸是協助建立人際關係的重要網絡,歧視亦使他們失去網絡連結及互動,削弱家庭累積社會資本能力,更難促進向上流動及脫貧,甚至導致跨代貧窮。
1.6. 歧視無處不在,不利新移民融入社會
兒童方面,歧視場合上,60.8%受訪者表示在公共場合聽到別人歧視為新移民的言論、51.4%在購物或在外食飯時被冷落或嘲笑、25.7%在學校被同學歧視及20.3%被同學或其他小朋友排擠。受歧視對象上,43.7%受訪者表示受到銷售人員、同事/同學(35.2%)、醫療人員(22.5%)、政府職員(19.7%)。成人方面,90.2%受訪者受到言語上歧視、60.5%受訪者在公共場合聽到別人歧視新移民、45.7%在購物及食飯時被冷落或嘲笑及23.8%在醫院、社署、勞工署、再培訓局政府機構受歧視等。而受歧視的對象為銷售人員(48.8%)、醫療人員(30.2%)、同事/同學(25.6%)、社署職員( 15.7%)等。可見,從歧視場景及歧視對象而言,歧視內地新來港人士狀況涵蓋範圍廣闊,充斥日常生活層面,由學校、私人至公營場所,他們根本無從躱避,歧視情況實在令人憂慮。
他們都表示政府及社會歧視對他們影響有以下:心情低落、悲傷、抑鬱(成53.3%:,兒: 58.2%)、失去自信及安全感(成:45%,兒: 46.8%)、不願意顯露自己是新移民(成:40.1%:,兒: 45.6%)、缺乏歸屬感,感到難為自己發聲,無力改變生活(成48.7%:,兒:43%)及甚至去購物/上學、醫院、政府部門時會有緊張心理(成:24.2%:,兒: 27.8%)等。確實,新移民來港後,過往固有的社會網絡、人際關係及身份會有所改變及消失,當語言、生活習慣未能即時配合主流社會,較容易出現邊緣化及否定化現象[3]。再加上遭受歧視,歧視除使新移民感到不被尊重及接納,產生孤立、沮喪等心理困擾,更封閉自己,減少社會參與及社區歸屬感,不利整體社會發展。
香港人口面臨重挑戰,預計2041年起,本整體人口減少16萬,長者人口超過250萬將最少維持30年,2069年每5名15-64歳人士要撫養四名長者及小孩,故內地新來港人士及其下一代可成為本港勞動力補充,緩和高齡化問題,建立消除對新移民的歧視社會實為重要,才能有效善用人力資源,積極發揮其撍能,促進整體社會經濟發展。
1.7. 種族仇視騷擾嚴重,政府放任不作為
基於人人平等,免受歧視為基本人權,聯合國多年前已制訂公約保障。近年,社會部份人士稱新移民為蝗蟲及對社會有負擔,調查顯示過半成人受訪者表示感到人格受侮辱及30.8%表示怕因新移民身份,再受人侮辱。而且,不少人在網上、傳媒及公開埸合要求減少單程證名額,表示香港不歡迎內地人士,46.8%成人受訪者表示感受到排斥及25.6%很驚及有生活壓力。可見,社會上出現愈來愈多公開鼓吹對內地新來港人士的侮辱情況,煽動種族仇恨。面對種族騷擾及仇恨,香港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未有將國籍或居民身作出差別待遇,涵蓋狹窄,未有充足保障內地新來港人士。
事實上,自二次大戰後,國際社會廣泛認同必須透過立法加以禁止種族仇恨行為,因為種族仇恨行為與意識的擴散對國際人權以至世界和平均是重大威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2)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4(a)條亦規定:“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以及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者,包括籌供經費在內,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但超過八成( 86.2%)受訪者認為香港存在歧視,有48.4%表示受到歧視都無處投訴、24.6%表示種族歧視不包括新移民及20%表示政府部門服務態度惡劣。除此,近六成(58%)受訪者表示香港人歧視內地新來港人士非常嚴重及嚴重。十多年來,政府對內地新來港人士受歧視情況莫視處理,未有盡到保障人權之責,遲遲不修改法例,任由社會部份人士歧視新移民,導致歧視惡性偱環,乃是間接違反人權,故政府有義務及責任盡快展開修例及教育工作,勿再拖拉。
2. 建議
2.1 國際公約的種族歧視定義,不是狹窄的不同國家定義,同一國家種族下,因地方的歷史文化發展不同而產生歧視,都可以定義為種族歧視,政府應修訂現行《種族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602 章),將對從內地來港的新移民或對中國公民作出的歧視行為定義為種族歧視。若基於「國籍」、「居民身份」、「原居地」而向某一作出歧視行為,將屬種族歧視,落實保障新移免受歧視。
2.2 立法將種族仇恨及種族騷擾列為刑事罪行,防止種族問題激進化。
2.3 政府應鼓勵官員、非政府組織、教育機構及社區組織,在公民社會中宣揚反歧視的訊息,並呼籲公民社會中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要在社會中透過任何方式(包括:社交媒體),發佈或宣揚仇視新移民而引發的歧視性言語或評論。
2.4 在香港設立具全面保障人權職能的人權委員會,有關委員會須依據「巴黎原則」予以設立。
2.5 政府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應設立投訴機關處理對新移民歧視的投訴。
2.6 取消在各項政策上對新移民的區別政策。
2.7 加強公眾教育,在幼稚園、中小學及大學課程加入認識新來港人士及多元文化等,以加強社會包容性。
2.8 推動設立“新移民中心”,為新移民提供專項支援服務。加強宣傳接納新移民:政府應透過不同的宣傳渠道,讓香港社會了解新移民是香港人的親人,家庭團聚是基本的國際人權,新移民自力更生的真正情況及資本,鼓勵市民接納新移民。
2.9 在學校及社區大量設立托管服務,並設立托兒劵及社區保姆,支援新移民就業。
2.10 設立認可內地歷及職業技能,讓新移民發揮所長,貢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