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引發香港食店涉嫌種族歧視情況調查 (2020年3月) (Chi only)

1. 引言

本會一直關注弱勢社群生活狀況,致力倡議平等及消除歧視的社會。近月新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在中國內地爆發,並蔓延至全球,感染人數八萬多宗,世界各地政府及民眾均憂慮感染新肺炎病毒。與此同時,全球各地亦有針對中國內地及東亞裔人士的事件發生,香港亦然。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二條,列明人人可以享受公約確認的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見或其他身分等而受到歧視。[1] 同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2]一條亦指出,種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作為加入公約的成員,特區政府有責任透過立法和政策杜絕任何種族歧視的行為。

 

2. 世界各國因新冠毒肺炎引發的種族歧視言行

事實上,因應新冠毒肺炎在中國內地爆發並擴展至全球各地,各國不單對中國恐慌,甚至對所有中國人、來自東亞地區的人士均極為抗拒,甚至將所有來自該地區的人士視為病毒,施以各種帶來種族歧視性的言行。本會曾參考網上資料,整理了17個國家及地區逾40多宗涉及對中國或東亞裔人士的種族歧視及排外行為的新聞報導,反映因新冠毒肺炎引發的種族歧視及排外主義。包括:言語上「中國」視為「病毒」(Viral China)、「新黃色警號」(A New Yellow Peril),其他各國例子包括:

  • 在網上出現不同指罵中國人的暴力言語,呼籲消費者不要光顧中國人經營的食店,提防感染病毒(加拿大)
  • 音樂學院停止向來自東方的學生授課(意大利)
  • 逾百萬人網上聯署認為中國人生活習慣不衛生導致病毒傳播,要求全面禁止所有中國人入境(馬來西亞)
  • 在具體行為上,更將所有中國人視為病毒,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種族歧視言詞辱罵中國留學生(英國)
  • 甚至誤認當事人為中國人而出言指罵為病毒傅播者(美國)
  • 在公眾場所大聲呼籲「若不想被感染病毒,便不要與這壽司、越南菜或日本漫畫人物(暗示當事人)做朋友」(法國)
  • 甚至有中國人被種族騷擾及毆打(德國)。[3]

 

3. 本港因新冠肺炎引發的種族歧視言行

此外,香港同樣出現排拒中國內地人的種族歧視及排外行為。具體例子包括20201月下旬有醫護工會發起罷工,其中一項訴求是「全面封關」,包括拒絕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入境,經中國內地進入香港(即包括: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從中國內地來港的中國藉和非中國藉人士)[4];更有食店明言「大陸人恕不招待」,或「不招待內地客人及只用粵語」[5];甚至在網民在網上戲仿,利用流行曲進行二次創作,除批評政府處理疫情不善,更要求政府「快趕班大陸人返鄉下」[6]等等。以上各種涉及種族歧視的言論及行為,一方面揭示在疫情下,公眾對疫症的恐懼,也同時反映了社會上可能有人「感染」了歧視和排外的「病毒」。

 

有些人士認為此舉並非種族歧視,原因是特區政府在處理疫情上欠善,香港人只能自行封關救香港人,因此,為著在疫症下保護店舖內的員工及其他食客,才迫不得已拒絕招待來自中國內地人士。更有店舖東主坦言,其店舖的所有員工根本不會說普通話,若然他因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控告違法作出種族歧視行為而被罰款,而又可以定義到香港人與大陸人是兩個種族,他又認為此控告是可以的。[7]言下之意,似乎有意見認為若能成功指出香港人與大陸人屬於兩個種族,就是被檢控違反法例亦是值得的。

 

4. 《種族歧視條例》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定義的種族歧視

事實上,根據現行《種族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602)條例中所指的種族(race),是指該人的種族(race)膚色(colour)、世系(descent)、民族(descent or national origin)或人種(ethnic origin);至於基於國籍(nationality)及居民身份(resident status)而作出差別待遇的行為,並不屬於條例中定義的種族歧視。[8]雖然現行法例並未有禁止因國籍(nationality)而作出的歧視行為定為種族歧視,然而,為促進種族平等及融和,本港法例和國際人權公約均採納較全面和寬廣之演繹,定義種族歧視。

 

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種族歧視」的定義如下:

「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

 

由於香港人、內地人(或稱大陸人、中國內地公民)屬同一國籍,不少人認為同一種族便不會有種族歧視;因此,就算是從內地來港定居的新來港人士(或稱新移民)由於與本地香港人均屬中國籍,亦與香港大多數市民屬於同一種族,因此質疑他們所遭受的歧視是否屬於種族歧視。事實上,以上質疑只是源於對種族歧視定義的不了解。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19963月審議英國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提交的定期報告,當中早已談及有關愛爾蘭的流浪人士遭受不平等對待時,已指出此類情況屬種族歧視。報告指中,「種族歧視」包括在某種文化內對一些可確認的少數人士所作的歧視即使這些少數人士是與社會大眾人士屬於同一個種族[9]。於1989年,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亦曾指出沒有合理和客觀的原因解釋不同的待遇,便可構成歧視[10]。這解釋亦已得到歐洲人權法庭確認,該法庭認為不同待遇在沒有「客觀和合理的理據支持」下,將會構成種族歧視。

 

換言之,從內地來港定居的新移民、或從中國內地來港的旅客或其他人士,他們大多都不熟悉本地語言和習俗,有時更會基於其社會地位而遭受不公平對待。若任何人沒有「客觀和合理的理據支持」,向從中國內地居民或新移民作出不同待遇,也會構成種族歧視。因此,雖然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未有具體定義該等情況屬違法行為,但這不足以說明該行為屬合法、合理和合情。

 

5.  調查目的

為進一步深入了解本港食店在實際營運作是否有對來自中國內地的人士作出抗拒或歧視行為,掌握以上情況的普遍性,本會就問題作出資料搜集及調查,並希望達致以下目的:

 

(1)   檢視本港食店拒絕款待來自中國內地人士的情況;

(2)   搜集本港食店涉嫌歧視來自中國內地人士的資料;

(3)   分析本港食店拒絕款待來自中國內地人士的是否構成種族歧視,若有需要將轉交執法部門跟進;及

(4)   就改革本港種族歧視條例提出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