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文明基石 制訂全面反歧視立法」 — 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 前往政府總部請願要求政府修訂《種族歧視條例》立法禁止國籍/居民身份歧視 新聞稿
民權教育中心 新移民互助會 反歧視關注組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致力倡議平等及消除歧視的社會。新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自去年在內地爆發,並蔓延至全球,確診感染人數逾 16 萬,各地民眾均憂慮感染病毒。與此同時,全球各地亦有歧視中國內地及東亞裔人士的事件發生,香港亦然。為此,本會於「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前夕,向特區政府遞交請願信,反映近月本港食店涉嫌種族歧視中國內地旅客的情況,同時要求當局儘快修訂《種族歧視條例》,禁止國籍或居民身份的種族歧視行為。
1960 年 3 月 21 日,南非白人當局向和平示威的黑人開火,造成 69 人死亡,即沙佩維爾屠殺。1966年11 月 9 日,第 21 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此紀念日呼籲反對種族歧視並紀念此次事件,至此,聯合國將每年3 月 21 日訂為「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國際社會皆呼籲大眾於這一日致力促進及傳遞有關種族融和的訊息。
自新冠肺炎疫症爆發後,本港有本地部份食店以不滿政府防控疫情的措施,自行宣佈不招待某些類別人士,包括:來自中國內地旅客、來自湖北省人士、講普通話人士、過去 14 日曾經從內地回港人士、無戴口罩人士等。為此,本會在今年 2 月進行《因應新冠肺炎引發香港食店涉嫌種族歧視情況調查》1,了解本港食店在實際營運作是否有對來自中國內地的人士作出抗拒或歧視行為,期間網絡上搜集資料,並走訪逾 60 間食店,進行實地考察,分析以上情況是否構成種族歧視。雖然香港自 2008 年訂立《種族歧視條例》,禁止種族歧視的行為,然而,條例並未有將因國籍(nationality)或居民身份(resident status)作出的差別待遇行為,訂為種族歧視。
上述調查結果已於本月初發表,並寄交至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期望與局方會晤商討,惟當局至今未有安排會面。本會上星期會見平等機會委員會,要求就事件展開正式調查。《種族歧視條例》實施至今逾十年,惟法例保障不足,政府至今仍未有展開修例工作,亦未有立法禁止對新移民的歧視行為。為此,本會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遞交請願信,要求當局儘快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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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引發香港食店涉嫌種族歧視情況調查》揭示本港種族歧視行為
2020 年 1 月社會就政府應否「全面封關」,以防止新肺炎疫症在本港社區爆發,此後,有本地部份食店以不滿政府防控疫情的措施,自行宣佈不招待某些類別人士,包括:來自中國內地旅客、來自湖北省人士、講普通話人士、過去 14 日曾經從內地回港人士、無戴口罩人士等。為進一步深入了解本港食店在實際營運作是否有對來自中國內地的人士作出抗拒或歧視行為,本會於 2020 年 2 月份在網絡上搜集資料,並走訪逾 60 間食店,並進行實地考察,嘗試分析本港食店拒絕款待來自中國內地人士的是否構成種族歧視,嘗試就改革本港《種族歧視條例》提出改善建議。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二條,列明人人可以享受公約確認的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見或其他身分等而受到歧視。2 同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3第一條亦指出,種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作為加入公約的成員,特區政府有責任透過立法和政策杜絕任何種族歧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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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因新冠毒肺炎引發的種族歧視言行
事實上,因應新冠毒肺炎在中國內地爆發並擴展至全球各地,各國不單對中國恐慌,甚至對所有中國人、來自東亞地區的人士均極為抗拒,甚至將所有來自該地區的人士視為病毒,施以各種帶來種族歧視性的言行。本會曾參考網上資料,整理了 17 個國家及地區逾 40 多宗涉及對中國或東亞裔人士的種族歧視及排外行為的新聞報導,反映因新冠毒肺炎引發的種族歧視及排外主義。包括:言語上「中國」視為「病毒」(Viral China)、「新黃色警號」(A New Yellow Peri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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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因新冠肺炎引發的種族歧視言行
此外,香港同樣出現排拒中國內地人的種族歧視及排外行為。具體例子包括有食店明言「大陸人恕不招待」,或「不招待內地客人及只用粵語」5;甚至在網民在網上戲仿,利用流行曲進行二次創作,除批評政府處理疫情不善,更要求政府「快趕班大陸人返鄉下」等等。以上各種涉及種族歧視的言論及行為,一方面揭示在疫情下,公眾對疫症的恐懼,也同時反映了社會上可能有人「感染」了歧視和排外的「病毒」。
有些人士認為此舉並非種族歧視,原因是特區政府在處理疫情上欠善,因此為著在疫症下保護店舖內的員工及其他食客,才迫不得已拒絕招待來自中國內地人士。更有店舖東主坦言,其店舖的所有員工根本不會說普通話,若然他因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控告違法作出種族歧視行為而被罰款,而又可以定義到香港人與大陸人是兩個種族,他又認為此控告是可以的。7言下之意,似乎有意見認為若能成功指出香港人與大陸人屬於兩個種族,就是被檢控違反法例亦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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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定義的種族歧視
事實上,根據現行《種族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602 章),條例中所指的種族(race),是指該人的種族(race)、膚色(colour)、世系(descent)、民族(descent or national origin)或人種(ethnic origin);至於基於國籍(nationality)及居民身份(resident status)而作出差別待遇的行為,並不屬於條例中定義的種族歧視。8雖然現行法例並未有禁止因國籍(nationality)而作出的歧視行為定為種族歧視,然而,為促進種族平等及融和,我們認為本港法例應考照國際人權公約採納較全面和寬廣之演譯,定義種族歧視。
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種族歧視」的定義如下:
「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
由於香港人、內地人(或稱大陸人、中國內地公民)屬同一國籍,不少人認為同一種族便不會有種族歧視;因此,就算是從內地來港定居的新來港人士(或稱新移民),由於與本地香港人均屬中國籍,亦與香港大多數市民屬於同一種族,因此質疑他們所遭受的歧視是否屬於種族歧視。事實上,以上質疑只是源於對種族歧視定義的不了解。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 1996 年 3 月審議英國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提交的定期報告,當中早已談及有關愛爾蘭的流浪人士遭受不平等對待時,已指出此類情況屬種族歧視。報告指中,「種族歧視」包括在某種文化內對一些可確認的少數人士所作的歧視,即使這些少數人士是與社會大眾人士屬於同一個種族9。於 1989 年,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亦曾指出沒有合理和客觀的原因解釋不同的待遇,便可構成歧視10。這解釋亦已得到歐洲人權法庭確認,該法庭認為不同待遇在沒有「客觀和合理的理據支持」下,將會構成種族歧視。
換言之,從內地來港定居的新移民、或從中國內地來港的旅客或其他人士,他們大多都不熟悉本地語言和習俗,有時更會基於其社會地位而遭受不公平對待。若任何人沒有「客觀和合理的理據支持」,向從中國內地居民或新移民作出不同待遇,也會構成種族歧視。因此,雖然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未有具體定義該等情況屬違法行為,但這不足以說明該行為屬合法、合理和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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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析
5.1 食店網上大多表態拒招內地客 實際拒絕招待的食店卻較少
《因應新冠肺炎引發香港食店涉嫌種族歧視情況調查》發現,所有調查中食店有在網上標示拒絕招待中國內地旅客,逾六成(38/61=62.2%)被調查食店,在實體店亦有標示拒絕招待中國內地旅客的告示,
部分店舖表述的目的是保障其他食客和員工的健康。然而,在實際經歷上,工作人員被食店作出歧視行為的比例卻較低(5/13=38.5%),不少店舖會向食客進一步表示,若果過去 14 日未曾到訪中國內地,食店也會招待他們;反映在實際操作上,並非所有店舖會按照告示內容拒絕所有招待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
5.2 食店以保障港人健康為由 拒絕招待中國內地訪客已屬種族歧視
儘管調查中的食店表示要為新冠肺炎疫症推行各項防疫抗疫措施,然而本會認為這亦必須在公共衛生及免受歧視兩方面獲取平衡。事實上,若店舖單單是拒絕接待過去 14 日曾到訪中國內地的人士、或不配戴口罩人士,某會有一定合理性;因為作為一個中小型店舖,實在缺乏充份資源及能否辨別顧客是否有相當可能感染肺炎病毒,因此以公眾健康為由拒絕接待過去 14 日曾到訪中國內地的人士,或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實上,自 2020 年 2 月 8 日起,特區政府亦已要求過去 14 日從內地返港及到港人士接受強制檢疫,理論上強制檢疫隔離的期間不可以離開居所,因此,在強制檢疫隔離期間前往社區光顧店舖的機會極低。
至於店舖一刀切地拒絕招待所有中國內地旅客,明顯屬不合理,因為並非來自中國內地的人士便屬於感染病毒人士;若拒絕向任何來自中國內地的人士提供服務,明顯是以偏蓋全,屬「一竹竿打一船人」的做法。有親身體驗的個案方面,雖然店舖職員聽懂食客講的普通話,亦能以普通話對答,但卻明言不招待內地居民,店舖明言不招待中國內地居民,一刀切地向某一特定的族群不提供服務,屬於直接種族歧視(direct racial discrimination)。縱使未有違反本港現行《種族歧視條例》,做法亦不合理。再者,就算有食店單純為著公共健康目的行事,此舉也屬不合理及不合比例,亦可能已構成種族歧視,反映有需要加強公眾教育。
5.3 拒絕只會說普通話人士提供服務或商品 或屬間接種族歧視
此外,調查發現有店舖明言不會說普通話,不招待說普通話人士。縱使當事人在過程中根本沒有表明身份,只是以普通話提問,店舖職員便拒絕招待。事實上,說普通話人士既可來自中國內地,亦可以從外國來港的華裔人士,他們同樣受店舖的規定被拒絕提供服務。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屬違法行爲。條例亦訂明,「種族」是指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雖然「語言」並非條例下明文所界定的種族,但與語言有關的某些要求或條件,可能令某種族群體的人士因未能符合有關要求而蒙受不利,導致間接種族歧視(indirect racial discrimination)該種族群體。因此,是次服務提供者針對操某一語言不會獲得貨品或服務,令未能達到有關要求的種族群體蒙受不利,有可能會觸犯上述法例。
有意見質疑食店人員沒可能懂得全球各種語言才算沒有言語歧視,惟事實上,若食店並非想歧視內地客或說普通話的食客,絕不應標示拒絕招待內地客或拒絕說普通話的人,相反,可嘗試以各種方式,例如:在店中標示相片或圖案、利用身體語言指出和介紹食物、使用網上軟件翻譯餐牌等等方式,協助只會說普通話的食客點餐並提供款待。
5.4 拒絕招待內地旅客 不利本港經濟發展 反映本土和排外主義問題
由於內地訪港旅客是本地消費活動一重要來源,若食店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持續拒絕向來自中國內地人士提供商品或服務,將會嚴重影響本港經濟,內地人士若感受到被香港社會排拒,不受港人歡迎,亦會大大削弱來港意欲,亦與本港社會歡迎各地旅客來港消費的原則相違背。或許有意見認為食店拒絕招待內地旅客的做法只屬疫症期間的非常措施,但短期措施亦屬不合理,同時亦會產生本港社會拒抗內地人士的負面印象,長遠不利本港經濟發展,更損害社會原有包容並蓄的氛圍。除了影響外來旅客,由於有食店需要說普通話的人士出示香港居民身分證,要求食客證明自己是香港人,此舉亦會為說普通話的新來港人士或其他香港居民帶來不便,加深族群彼此的隔閡。
5.5 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未能保障因國籍而受歧視人士
另外,調查反映由於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未有將「國籍」納入種族歧視的定義中,縱使有人因「國籍」而遭受歧視,亦難以援引《種族歧視條例》作出投訴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反之,施以歧視行為的人士,更可以此法律的漏洞作出歧視行為,店舖又或者因為不理解其行為屬國際人權公約定義下的種族歧視,繼續傷害了被歧視的社群,可見修改《種族歧視條例》的迫切性。
- 新移民被歧視情況嚴重、新移民有冤無路訴
除了向不同國籍人士施以種族歧視外,本會亦一直關注新移民被歧視的問題,社會上有人對新移民的抺黑及污名化,已達到無可忍受及踐踏人權、侮辱人格的地步,令新移民在日常生活上都受歧視及排斥。多年來,本會一直要求平機會儘快落實在歧視條例檢討報告書的建議,制定法律保障,設置投訴機制。
香港人口一直以來靠內地居民來港一起建設,過去七年約有三十萬港人內地配偶及子女來港團聚,佔香港人口增長率過半,他們對日漸人口老化的香港發展愈來愈重要,他們能否融入香港,不但是新移民個人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但社會對新移民存在偏見及誤解,亦將反中國情緒,發洩在新移民身上,將新移民視為香港社會問題的代罪羔羊。更有團體及市民,公然侮辱新移民及內地旅客是「蝗蟲」,甚至醫生及立法會議員亦在沒有數據下,視新移民為社會負累,向政府要求停止/減少新移民入境,阻撓家庭團聚。七成新移民在政府政策、就業、政府部門服務、日常生活中均受到各種歧視或排斥,造成其經濟困難、物質匱乏、情緒低落、精神抑鬱等嚴重後果。問題分析如下:
6.1 歧視情況嚴重,影響新移民融入
根據過往多年本會調查,七至八成的新移民都曾直接接受歧視,而近九成(89.9%)受訪者無論有無親身受過歧視,都認為香港存在歧視新移民的情況, 一半受訪者(49.0%)表示在就業過程中受到歧視,導致工作時工作量較多、工資較低,25.3%感到工作壓力大、負擔重,10.3%表示因壓力或不公平對待而失去工作。這直接影響新移民改善經濟及就業的機會,同時,調查發現一成多(11.7%)新移民子女被同學或其他小朋友排擠,所以 43.1%受訪者擔心受歧視的環境不利子女成長。
6.2 歧視者來自不同界別
調查顯示不同界別都存在歧視新移民的情況,無論是私人商場的銷售人員,或到同事或同學,甚至政府工作人員,包括:社署人員、政府部分人員、警員,或親友都有歧視新移民情況,可見公眾教育失敗,有必要以立法教育大眾。
6.3 歧視令新移民封閉自己,難以融入社會,不利香港發展
歧視現象也影響新移民的社交生活。25.3%表示政府歧視或社會歧視讓他們不願意說話,不願與他人交往,不願接觸社會,47.7%感到失去自信、沒有安全感,42.3%感到缺乏歸屬感,感到難以為自己發聲,認為自己無力改變生活,24.2%表示去購物、醫院、政府部門時會有緊張心理,可見歧視令新移民封閉自己,難以融入社會。這不但不利新移民發展,亦不利社會整體發展。
6.4 新移民填補香港勞工短缺,貢獻香港經濟
2013 年政府所公佈的人口政策諮詢文件表示現時人口老化問題嚴重,勞動力將逐漸下降,需要吸納更多新移民及婦女進入勞動市場。而現時香港行業出現空缺的情況比過去嚴重。根據 2013 年人口政策諮詢文件所指,有 70%的新來港人士任職低技術工作。他們填補了不少基層工作的空缺,紓緩問題。而事實上,根據 2016 年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顯示,新移民雖然以婦孺多,但參與勞動市場率愈來愈高,達54.2%(本港整體就業率為 58.7%11),而新移民的工時亦較港人多,可見新移民努力工作。而僱主對新移民的工作態度的評價亦很高,指他們因要養家會較勤奮耐勞。沒有這些新移民,香港的街道清潔、飲食服務、大廈保安、清潔、地盤建築、老人服務等都會不能運作。雖然新移民的貧窮率(36.2%)高於香港整體(20.1%),但領取綜援率只有 5%。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於 2015 年發表的《2022 年人力資源推算》,按 2012 年的人力狀況,香港需要在 2022 年時增加 319,100 名僱員,其中建造業、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膳食服務業均需要增加人手,12而這三個行業正是較多新移民從事的行業(比例分別為 17.1%、21.3%、23.7%),其行業僱員比例亦高於全港人口的相關比例(分別為 9.3%、20.7、8.9%)。13而真正有困難需領取綜援的新移民只佔領取綜援人數不足 5%。14各項數據均顯示單程證新移民對香港無論在本港勞動人口、經濟貢獻及減慢人口老化方面均有所貢獻。
6.5 錯誤評估社會問題,諉過新移民,未能解決社會問題
社會流傳不少對新移民的負面標籤,例如:不少人都以為九成新移民領取綜援、甚至公然標示新移民是蝗蟲、霸佔公屋資源、學歷低、搶香港人飯碗等,但事實上,翻閱政府最新數據,新移民領取福利的數字一直偏低。
過往香港過於追求經濟發展,沒有相應的社會發展政策,例如:缺乏租金管制、物業空置稅、公平競爭法、土地發展遲緩等,結果貧富懸殊、樓價高企、租金昂貴、房屋炒賣嚴重,造成有屋無人住,有人無屋住的怪現象,醫療忽視發展基層醫療,過份倚賴醫院服務,加上人口老化,又雙非來港產子、自由行大增,又沒有增加人手配合,本地醫生又反對外聘海外醫生,私家醫院又吸走很多醫護人員,結果公立醫院爆煲,醫護人手不足、公私型房屋供應及社會福利不足等問題存在香港幾十年,這才是香港結構性矛盾的根源。問題在於政府沒有作出及時規劃及配套支援,這些問題都不是單程證新移民所引致,諉過新移民,既妄顧國際人權,亦錯誤評估社會問題,香港的發展實在堪虞!
7 忽視聯合國 2014 年《審議結論》呼籲 無視平機會 2016 年《歧視條例檢討》的立法建議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 2014 年 5 月 26 日對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提交的人權狀況報告和聆訊所作出的《審議結論》(聯合國文件:E/C.12/CHN/CO/2),當中重申建議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全面的反歧視法」,促請特區政府「消除對移民以及來自中國其他地方的境內外來人口的廣泛歧視行為」15。事實上,2016 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在《歧視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報告中,亦建議國籍、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都應列入免受種族歧視的保護之中。可惜迄今逾四年,政府仍未作出跟進!
8 有前例可依,立法保障新移民免受歧視
《基本法》第 25 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根據該法第 39 條規定同樣在香港享有「憲法保障地位」的《香港人權法案》,當中第 22 條也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障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16
立法會於 2008 年制定《種族歧視條例》時,本會以至不少民間團體也積極倡議有關立法須包括對來自中國內地的新移民免受歧視的立法保障,但遺憾的是當時政府堅持透過條例第 8(2)及(3)條將來自中國內地的新移民及有關人士剔除於法例的保障以外。
根據普通法案例17,對於“種族”的理解,可包括來自同一國家不同地區、來源人士所面對歧視情況,而來自中國內地的新移民和內地居民,可被視為與香港土生土長期居住的香港居民有著不同的“民族或人種”本源,因而應按照國際公約中對種族歧視的理解而獲得法律保障免受歧視。
- 立法禁止種族仇恨及種族騷擾
近年,針對來自內地的新移民以至其他人士的歧視行為,不僅來自政府,也不僅存在於僱傭工作間、教育範疇以至服務提供領域等反歧視法例所保障的基本範圍,社會上也出現愈來愈多鼓吹對新移民及內地人的侮辱、歧視、騷擾以至仇恨性行為。
自二次大戰後,國際社會廣泛認同必須透過立法加以禁止種族仇恨行為,因為種族仇恨行為與意識的擴散對國際人權以至世界和平均是重大威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0(2)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 4(a)條亦規定:「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以及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者,包括籌供經費在內,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於“九七回歸”前簽署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將之引申到香港的英國政府,亦已分別於 1986 年及 1998 年立法將“種族仇恨(racial hatred)”18和“種族騷擾(racial harassment)”19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以防止種族問題激化,香港應效法。
- 本會建議
種族歧視及排拒來外人行為,對被歧視社群和社會文明帶來不可磨滅的傷害。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在經濟發展和文明程度應位居較高水平。本港社會絕不應存有任何歧視的行為,反歧視法例亦應保障被歧視者,同時亦應清楚地讓社會大眾明白是非對錯,以及歧視帶來的禍害,避免誤墮法網,作出種族歧視行為亦不自知。為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0.1 履行國際責任,立法保障國籍、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免受歧視:特區政府應修訂現行《種族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602 章),將對從內地來港的新移民或對中國公民作出的歧視行為定義為種族歧視。換言之,若基於「國籍」(nationality)及「居民身份」(resident status)而向某一作出歧視行為,將屬種族歧視。本會重申有必要立法禁止對來自中國內地的新移民作出的歧視行為,以保障新移民與其他香港居民一樣享有平等機會,並立法禁止種族仇恨和種族騷擾等歧視對抗行為。政府有必要透過修訂《種族歧視條例》把來自中國內地的新移民及有關人士納入條例保障範圍,以全面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規定及回應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建議。
10.2 應在刑法中引入規定,將“種族仇恨(racial hatred)”和“種族騷擾(racial harassment)”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立法禁止種族仇恨及種族騷擾等行為。
10.3 修訂有關種族歧視的法例,防止任何因新冠肺炎病毒(COVID-19)傳播而引發的任何形式的歧視,特別是保護中國內地人、原藉東亞的人士、受新肺炎感染的病患者、康復者,以及他們的照顧者、家人和朋友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嚴格執行反歧視法例,調查本港所有懷疑因新冠狀病毒爆發的出現的歧視投訴個案。
10.4 政府應立即並全面回應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 2016 年發表的《歧視條例檢討》報告中的所有建議,包括完善反歧視立法的各項修例建議。
10.5 適時向社會發佈有關反歧視的政策及指引,教育公眾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此外,政府亦應鼓勵官員、非政府組織、教育機構及社區組織,在公民社會中宣揚反歧視的訊息;並呼籲公民社會中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要在社會中透過任何方式(包括:社交媒體),發佈或宣揚任何涉及新冠狀病毒疫情而引發的歧視性言語或評論。
10.6 其他建議
除了以上重要事項,在參考例如英國及澳洲等國家經驗後,建議立即落實以下建議:
- 將各條反歧視條例合併為一綜合反歧視條例,事實上這是國際人權發展趨勢,例如英國已於 2010 年將各條反歧視法令綜合為一平等法令20;此外,應將反歧視條例擴展至其他保障特徵,例如包括立法禁止年齡歧視等。
- 修訂《種族歧視條例》,明確規定政府行使其所有職能及職權,均須受有關反歧視法規管。
- 修訂反歧視法例,以清楚列明所有公共機構在執行法定及官方職務及行使有關職權時不可歧視。
- 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和公共機構要負起促進平等主流化的責任。
- 在香港設立具全面保障人權職能的人權委員會,有關委員會須依據「巴黎原則」予以設立。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民權教育中心
新移民互助會 反歧視關注組 謹啟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