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與外界接觸權利
通知
若在囚人士被收監、移送或出現重大疾病,是否可被告知指定的聯繫人?
香港法律中並未做出明確規定,但依據曼德拉規則之規則68,所有囚犯均應有權並應得到能力和手段立刻將自己被收監、被移送至另一監所以及任何嚴重疾病或受傷之事告知自己的家人或被指定為聯繫人的任何其他人。應依據國內立法分享囚犯的個人資料。
若囚犯死亡或出現重大疾病、受傷或移送至醫療機構,會通知在囚人士的親屬嗎?
根據香港法律,在囚人士出現死亡的情況時,監督須立即將此事通知死因裁判官、署長及警務處處長,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通知死者的至親,但對於起出現重大疾病、受傷或移送(不會特別通知家屬)的情況下是否通知其至親,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依據曼德拉規則之規則69,監獄長應向囚犯指定接收其健康信息的個人告知囚犯的嚴重疾病、受傷或移送至醫療機構的情況。若囚犯明確要求在生病或受傷時不通知其配偶或最近親屬,應當予以尊重。
囚犯的近親或任何其他重要的人重病或死亡時,會獲得監獄的通知嗎?
香港法律規定,探訪病重家人,署長仍可給予在囚人士外出許可,但每次不得超過24小時。外出期間,在囚人士須受署長就羈押及押送而決定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依據曼德拉規則之規則70,囚犯的近親或任何其他重要的人重病或死亡時,監獄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囚犯。只要情況允許,應批准囚犯在護送下或單獨前往身患重病的近親或任何其他重要的人的床前或參加近親或其他重要的人的葬禮。
探訪
親友探訪的次數和時間長度是多少?可以申請增加探訪次數嗎?
如果是還押人士或債務人,可以每日接受親友探訪一次,每次不得超過2人(包括嬰兒及孩童),限時15分鐘;其他在囚人士,每月可以接受親友探訪2次,每次不得超過3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每次探訪時限為30分鐘。如有特別原因需要增加探訪次數,可以向院所主管申請,但必須要說明原因。所有院所均有指定的探訪時間,一般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探訪者須於探訪時間完結前30分鐘辦妥登記手續。部分院所(例如收押所和中途宿舍)會有不同安排,以切合需要;詳情請參閱院所資料網頁。
目前香港的規定使得囚犯與家人聯繫的機會不多,大大損害了家人對囚犯的精神支援。以國外經驗為例,美國紐約市引入「家庭探訪計劃」(family-visiting program),容讓家屬及親友在家庭式環境會面。加拿大亦設有類似計劃,容讓在囚人士與家屬每兩個月與家人一起享有不多於三天的家庭生活,院所更設有廚房、睡床及浴室等設施,營造家庭環境。就此我們建議:(1)增加探訪次數至每月4次,其他有需要的特別探訪可增加額外2次;(2)設立「家庭探訪計劃」,為犯人安排與年幼子女(8至12歲)相處的機會。
允許探訪的院所位置如何呢?
有關網頁亦列明各院所的地址及前往院所的公共交通工具資料。曼德拉規則之規則59指出,應盡可能將囚犯分配至接近其家庭或恢復社會生活的地點的監獄。但香港法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存在的問題是,監獄位居偏遠地方,交通費用昂貴及探訪需時,對探訪囚犯的家屬十分不便。蘇格蘭當地更提供津助予經濟有困難的在囚人士家屬,以資助他們探訪囚犯的交通費、膳費及暫託照顧子女等相關必要開支。因此香港當局應仿傚,為貧困的在囚人士的家屬提供探訪交通費津貼、並為年老或傷殘親屬提供陪探津貼及服務。
因欠繳款項而被監禁的人,在探訪權利上有何特殊規定嗎?
須獲准於周日任何合理時間與朋友會晤一次,或與朋友通信,以便繳付欠款以促致其釋放出獄,此類在囚人士須於入獄時獲告知此項規則。
沒有親友探訪的在囚人士可以受到探訪嗎?
核准志願機構可獲安排探望一些沒有親友探訪的在囚人士。
哪些人可以做探訪人呢?
探訪人必須是在囚人士所申報而出現在探訪者名單上的人。在囚人士需在收押時申報將探訪者的姓名及與其的關係,其後可以增刪探訪者名單,但須得到院所管方批准。
哪些情況下可以安排視像探訪呢?
當在囚人士的親友因為年長、懷孕、傷殘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便到達院所,則院所可安排視像探訪服務。在囚人士可申請視像探訪安排,而院所管方會審慎考慮每宗申請。
假如探訪者是殘疾人士,但想親身前往院所探訪在囚的朋友╱親人,而不使用視像探訪服務,是否有任何特別安排?
部分懲教院所的原先設計並非專作監獄用途。為符合政府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環境的既定政策,所有新建懲教設施和正進行翻新的現有懲教設施均會採用無障礙設計。假如該探訪者預見在使用懲教署的探訪設施時會有困難,可與個別院所管方聯絡,院所管方會因應該探訪者的情況給予建議和協助。
視像探訪的人數、次數有何規定呢?
合資格在囚人士每月最多可接受1次視像探訪,每次不得超過3名探訪者,每次探訪限時20分鐘。
進行視像探訪的地點在哪裏呢?
探訪者可前往位於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閣樓的旺角輔導中心進行視像探訪。
探訪安排是否收費?
懲教署不會就探訪安排向在囚人士或他們的親友收費。事實上,懲教署的其他安排(包括提供食物、住宿地方及衣物等)亦不會收費。如有任何人就懲教署的任何安排向你索取金錢、禮物或取得優待,應盡快向院所的高級人員或廉政公署舉報。
探訪者前往探訪需要提供哪些個人資料呢?
探訪者進行首次探訪時須出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並須在登記便條上填寫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有效旅遊證件號碼)、地址,以及與所探訪的在囚人士的關係。日後再探訪同一在囚人士時,除非地址有變,否則無需在登記時再次填寫地址。
探訪者可否查詢有關在囚人士的監禁資料?
任何個人資料均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保密。因此,院所只能回答關於在囚人士在何處服刑的電話查詢,而查詢者必須是有關在囚人士已申報的探訪者,並已獲得該在囚人士的事先同意。院所一般不會回應關於在囚人士判刑詳情的查詢。查詢電話號碼可參閱院所資料網頁。如果在囚人士欲通知親友關於自己被羈押╱轉解其他院所╱獲釋的消息,懲教署現時已設有措施協助他們。
是否會對探監者進行搜查呢?
依據曼德拉規則之規則60,在探監者同意被搜查後,視條件准許其進入監獄設施。以香港情況為例,懲教當局會向探監者進行搜查;但探監者可以隨時撤回自己的同意,在此情況下,監獄管理部門可以拒絕其進入。針對探監者的搜查和進入程序不應有辱人格,應至少遵守規則50至52中所規定的保護性原則。應避免體腔搜查,不應對兒童進行這種搜查。
探訪者在探訪時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探訪者在探訪時不得攜帶個人物品,而須在探訪前把個人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儲物設施。基於保安理由,探訪者須通過金屬探測門廊及╱或接受手提金屬探測器檢查,方可進入院所。警衞犬亦會在所有探訪地點巡邏。探訪者應留意,根據《監獄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把任何物品引進監獄,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年。同樣,在囚人士如未獲授權管有任何物品,即觸犯《監獄規則》第23條及第61條。但個別監獄會給探訪者提供紙張和鉛筆使用。
探訪者可否把藥物交來予在囚人士?
每所監獄均有衞生署醫生駐診,根據法例規定,有關醫生負責主管醫療事務,並為監獄內所有在囚人士提供醫療服務。如認可探訪者交來的藥物是由註冊執業醫生正式處方,而其原有包裝上有清晰的標示和標籤,監獄的醫生會予以考慮。
為何交來予在囚人士的物品須為指定品牌及符合指定規格?
基於保安考慮,院所會把交來的所有同類物品收集一起,然後以隨機方式分派給有關在囚人士。為方便執行這項工作,懲教署須根據每種獲准交來物品的保安風險、普及程度及是否獲市場持續供應而統一其品牌及規格。
探訪期間交來的物品要如何處理呢?
在囚人士可透過探訪者到訪時把某些物品帶給他們。還押人士與定罪在囚人士的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並不相同,詳情請參閱認可交來物品一覽表。此外,在囚人士如需親友帶給他們某些物品(例如牙線),必須每次先取得院所管方批准。
探訪者如要把一覽表所列的任何認可物品帶進院所,須把物品交給登記處的職員檢查和登記。基於保安考慮,院所會把交來的所有同類物品收集一起,然後以隨機方式分派給有關在囚人士。
懲教署大致上會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日用品,足以讓他們在羈押及更生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除根據《勞教中心條例》或《更生中心條例》而被羈留的所員外,在囚人士可使用在羈押期間工作所賺取的工資於每月的小賣物品認購中購買其他物品(包括衞生護理用品、文具、小食及飲料等)。是項安排的目的是鼓勵在囚人士,為他們提供工作的原動力。
探訪者在探訪期間可否吸煙?
不可以。探訪室內禁止吸煙。根據《吸煙(公眾健康)條例》(第371章)的規定,違例者可被判定額罰款5,000元。
太平紳士如何進行探訪呢?
太平紳士每隔兩星期或一個月巡視每間懲教設施一次,相隔時間視乎懲教設施類別而定。他們會接受和調查在囚人士提出的投訴、視察膳食,以及巡視在囚人士居住和工作的環境。
法律探訪將如何進行呢?
法律顧問可以專業身分對在囚人士進行探訪,而探訪會在一名懲教人士視線範圍內進行,但有關人員不會聽到談話內容。如獲署長准許,囚犯的法律顧問可在懲教署人員視線和聽覺所及的情況下,就任何其他法律事宜與該囚犯會晤。法律顧問可由其文員或傳譯員陪同。法律顧問的文員或傳譯員,如出示有關法律顧問簽發的授權書,可為法律顧問探訪之目的,在沒有該法律顧問陪同的情況下與囚犯會晤。
專職教士的特別探訪將如何進行呢?
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各教派專職教士,得在任何合理時間內與囚犯接觸。專職教士得在合適日子在其主管的監獄內主持宗教儀式。專職教士如獲悉監獄內有任何弊端或不正當行為,或認為囚犯會因所處懲罰而心理上受創傷,須在方便的情況下盡快告知監督。專職教士須於每年12月31日後盡快將一份報告送交署長,報告內載列一切其認為需要讓署長知悉而與其職位相關的事宜。
在囚人士是否有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的權利?
可在服刑第一年內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其後可每年提出一次,但如監督認為有充足因由支持增加呈請的次數,則不在此限。呈請書必須呈交院所主管。
何種情況下會被禁止探訪?
為了維持懲教設施的良好紀律和秩序,及防止罪行,如訪客在探訪在囚人士期間作出不當或懷疑不法行為,可被禁止探訪,為期7天或14天。但根據監獄規則第53條,特殊目的探訪(包括對因欠繳款項而被監禁的人的探訪,以及法律顧問的探訪)不得因監獄規則第63條被取消。
何種情況下會被終止探訪?
如任何人行為不檢、行為不雅、做出令人反感的行為或鬧事,又如懲教人員認為雙方的對話意圖破壞法律公正,或有關過去或將來的犯罪行為,又或含有恐嚇使用暴力的內容,探訪將被終止。
對探訪情況是否有任何投訴途徑?
有。如有任何投訴,可向任何當值職員作出,或要求會見院所高級人員,亦可向懲教署投訴調查組直接作出投訴。
照顧年幼子女
在囚婦女可以在獄中照顧年幼子女嗎?
根據監獄規則第21條,在囚的婦女可與年齡少於9個月的初生子女一起,若經醫生評估認為有必須,亦可申請延長;此外,監督亦可行使權利延長照顧子女至3歲。
美國有設立監獄托兒所計劃(Prison nursery programs),為在囚母親及其子女在特定期間內入住特別的住屋。此外,懲教當局亦在社區為本的親子住屋計劃(Community-based residential parenting programs),容讓被判刑的母犯人在非政府機構在社區中營辦的住屋中服刑,同時亦可照顧其幼生子女。因此我們建議改革本港現行安排,為在囚剛生育至有6歲或以下子女的女犯人,提供特別宿舍,以便其年幼子女生活。
宗教
監獄中舉行宗教活動是否有法律授權進行?
沒有法例明文規定可進行,只屬監督個別酌情安排,因此宗教自由受影響。建議修訂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訂明該項權利。
選舉權
在羈押期間如有意成為選民,應該如何進行登記?
可以向更生事務人員索取選民登記表格。填妥的表格須寄交選舉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選舉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其後回發出選民登記冊供公共查閱,屆時院所會安排在囚人士查閱選民登記冊。
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獲得投票相關的資料呢?
首先,在囚人士可以通過院所收取所有由選舉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發出與投票有關的資料,包括投票通知書和候選人介紹單張。其次,可以透過院所張貼的選舉告示得知選舉資料。
如何進行投票?
投票當日,在囚人士會獲安排前往院所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電話與信件
在院所內可以打電話或接電話嗎?如果在囚人士急需聯絡某人,應該怎麼辦呢?
不可以。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才可以利用電話與家人聯繫(例如:親屬快將過身、親人去世出席其喪禮等)減少了囚犯與家屬的聯繫,對促進家庭支援帶上不便。根據懲教署向本會提供的資料,只有《常規(公眾版)》第27段中56-01和56-02節提及在個別酌情的基礎上囚犯可以在特殊情況下通電話:
(1)告知囚犯的拘留或下落; |
(2)安排保釋,繳付罰款或其他法律事務; |
(3)獲得直系家庭成員病危或受自然災害影響的最新情況信息; |
(4)聯繫一些直系親屬,而有關人士基於居住偏遠或身體殘疾等原因,在過去3個月無力作出任何探訪; |
(5)任何其他情況令機構負責人認為有足夠理據批准該體恤通訊。 |
在囚人士可以隔多久通話一次,每次通話的時長是多久呢?
若在囚人士兩個月內無人探訪,則可以打一次電話,每次最多10分鐘。懲教署並不視在囚人士對外電話通訊為一項權利,而只認為那是署方酌情處理的權力範圍。懲教署曾表示,囚犯不會被允許在任何一個時間內作出超過10分鐘電話通訊,並且打出外的電話只能在上午9時至下午5時的辦公時間內進行。至於涉及電子郵件通訊和網絡視象對話,懲教署表示目前已經有利用資源,以實現通過視像計劃,讓老人或殘疾人家庭成員與位於偏遠監獄的囚犯談話。至於互聯網的使用,現時並不容許囚犯透過電子郵件與外界聯繫。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政府的政策並未有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協議的規定。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當中第十條便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具體涉及到囚犯的人權,聯合國高級人權事務專員辦公室便曾在一份建議書中指出:“於每個月內通兩次電話,是最起碼維持有意義接觸的基礎”。有關建議更指出,一次電話通訊可以作為一封信或一次探訪的替代品,而通過電話聯繫,對於那些囚屬於外國公民因而令她們家人探訪幾乎成為不可能的情況下尤為重要。
在囚人士打電話時是否會有懲教人員監聽呢?
有,在囚人士將在指定的懲教人員監聽下打電話。 |
如果要致電海外,將如何收費呢?
除非接聽者同意付款,否則該長途電話費用必須由在囚人士自己來付。 |
通話可能會被中止嗎?
假如通話內容偏離所報稱的目的或有任何不妥當之處,通話會被中止。 |
如果在囚人士認為自己有理由相信家人會急需聯絡自己,應該怎麼辦?
該在囚人士可以向更生事務人員尋求協助。 |
對於外籍在囚人士跟所屬國外交和領事代表處通訊聯絡是否會提供合理的便利?
香港法律指出,在有合理理由時,監獄方會幫忙聯繫外交和領事代表處,依據曼德拉規則之規則62,外籍囚犯應准獲得合理便利同所屬國外交和領事代表通訊聯絡。 |
囚犯為在所在國沒有外交或領事代表的國家的國民和囚犯為難民或無國籍人時,應准獲得類似便利,同代管其利益的國家的外交代表或同負責保護這類人的國家或國際機構通訊聯絡。 |
外國懲教院所對於在囚人士打電話有何規定?
外國經驗:
(1)美國聯邦監獄局(US 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制訂了詳細的規則和法規,保障囚犯的電話通訊權利。此外,美國聯邦監獄局頒布了22頁關於囚犯電話通訊的程序指引;相比之下,香港懲教署的常規對此只有大約1頁的規定。在美國,在囚人士對外的電話通訊可從每日早上6時至晚上11時30分進行,每次通話時間一般可長達15分鐘,每月可有合共300分鐘的通話時間。相對來說,香港的囚犯每次通話時間只得10分鐘。美國當局對在囚人士對外電話通訊的限制只發生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例如基於機構的良好秩序或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下。
美國紐約懲教當局容許犯人每日打電話,然而致電的電話僅局限於特定名單中,每次通話不可超過半小時,其他地區例如:愛荷華州、新澤西州亦有為囚犯提供電話服務。監獄可能擔心給予在囚人士無限制對外電話通訊的權利會影響到監獄保安,然而,限制通電話次數和通話長度是不理想的做法。相反,美國聯邦監獄局已經選擇採用其他幾
種防止濫用的預防措施,即限制犯人可以撥打的電話號碼、監測有關通話內容,並暫停那些濫用權利犯人所享有的通訊權。這是通過自動電話系統(稱為“囚犯電話系統(ITS)”)進行的。透過手機控制電腦軟件程序,准許犯人撥打某些電話號碼,並就通話內容作出記錄。每名囚犯都獲編配一個代碼,透過代碼可以將囚犯每次電話通話的費用從她的帳戶中扣除。這做法可有效提高效率,同時囚犯亦不需要每次提出撥打電話的要求。
(2)英國亦有類似計劃,容許囚犯恆常致電給家人。
(3)在西澳大利亞州,當地政府承認和尊重外籍犯人的特殊需要。當地懲教部門的政策是在有需要時提供額外的協助,以克服外籍犯人無法與家人有效聯繫的缺點。如果犯人沒有足夠的資金,她們將有資格獲得每月兩次10分鐘的免費電話通訊聯絡其家庭和海外朋友。
以上外國的經驗,對於改善香港懲教院所的規定有何建議?
參考以上外國的經驗,對於改善香港懲教院所的規定建議如下:
(1)容許非本地居民的囚犯每個月有兩次、每次有30分鐘時間撥打電話。這樣的對外電話通訊時間,實際上相等於現時每名在囚人士每月可獲得親友探訪的次數和時限。
(2)安裝自動電話系統,由電腦軟件控制,這樣可提供多功能的調節,類似於美國的犯人電話系統,軟件通過給囚犯的個別代碼標識,有效地從她們的帳戶自動扣除電話費。系統會自動撥號防止犯人亂撥電話,並自動記錄來電,防止濫用並確定保安措施的有效執行。由於系統是自動化的,允許犯人在有需要便自行使用,而不需要每次向監獄工作人員提出請求。
是否有特殊情況准許囚犯每周以公費寫和發出超過一封信呢?
有。以下兩種情況有可能被准許:
(一),該監督信納該囚犯有真正需要寫和發出額外信件;及沒有足夠的工資支付該等額外信件的費用;
(二),該囚犯屬於獲鼓勵與其家人建立聯繫的囚犯類別(其一,該人是因以下條例而成為囚犯:《勞教中心條例》(第239章)第10條;《戒毒所條例》(第244章)第9條;或《教導所條例》(第280章)第8條;其二,該人為21歲以下的囚犯。)
信件的數量有限制嗎?
沒有,收發信件的數量不限。但凡任何囚犯已犯第61條所列舉的任何行為,則除根據第63條就該囚犯所犯有關行為所判處的任何懲罰外,監督亦可禁止該囚犯每周寫和發出超過一封信,為期不超過3個月,但致予指明的人的;或為了尋求法律意見而真誠地致予律師或大律師的信件不受限制。
信件的收發對象有限制嗎?
原則上可以發信給任何人,也可以收取任何人的信件。但不可以發信件給:(1)任何已通知院所主管他/她不希望受到該在囚人士的信件的人;(2)另一名在囚人士,除非事先獲得院所主管批准。另外,根據《監獄規則》第47A條規定,院所監督會以口頭或書面通知該在囚人士有關信件被截留的理由。
發出的信件的規格有限制嗎?
有,必須是不能超過4頁的A4紙張。
對信件的內容有限制嗎?
有,要確保有關信件不會對任何個別人士的人身安全或對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造成威脅。
來往的信件會受到安保檢查嗎?
會,所有寄人和寄出的信件均可能被開啟進行保安檢查。根據《監獄規則》第47A條的規定,高度設防監獄的每封信件均可能被拆閱。但凡任何職級不低於高級懲教主任的懲教署人員覺得致予囚犯的任何信件是由指明的人發出的或由囚犯發出的任何信件是致予指明的人的,則不得開啟和搜查該信件,除非該信件是在該囚犯面前開啟和搜查的,或該囚犯表示他不欲在該信件開啟和搜查時在場;另外,不得閱讀該信件。
寄信的收費是怎麼規定的呢?
對於還押人士,可以在任何合理時間收發信件,並獲得供應紙張和書寫用具;對於其他在囚人士,可以每星期免費寄出一封信件,信封、紙張和郵資均由公幣支付。但如需發出額外信件,則可利用工資經小賣認購購買所需信封紙張和郵票。同時,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
外出許可
一般情況下,在囚人士獲得外出許可的條件是什麼呢?
根據《監獄規則》第17條,假如在囚人士被判處監禁不少於4年,其最早釋放日期在6個月內,以及沒有針對他發出的逮解離境令,懲教署署長可給予該在囚人士不超過5天點外出許可。
假如是被羈留的在囚人士,獲得外出許可的條件會有所不同嗎?
會。對於根據《戒毒所條例》、《勞教中心條例》、《教導所條例》或《更生中心條例》而被羈留的人,需要符合若干條件且視乎在院所的表現而定,且外出期間,必須居住於經署長簽發的通行證上指明的地址,而每次外出期限為:戒毒所所員,不超過72小時;勞教中心所員,不超過24小時;教導所所員,不超過5天;更生中心所員,不超過五天。
不符合上述條件但有特別原因的,可否獲得外出許可?
有特別原因,例如參加喪禮或探訪病重家人,署長仍可給予在囚人士外出許可,但每次不得超過24小時。外出期間,在囚人士須受署長就羈押及押送而決定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
附件
女性的外籍囚犯所面臨的通訊困難
雖然被關押的所有囚犯,不論性別或國籍,在監獄生活中均面對不少困境;然而,當中外籍女囚犯所面對的更是一個特別脆弱的的環境,因為她們與家人失去聯繫,常常感到被邊緣化,而且她們在獄中也遇到語言和文化障礙。
外地家人難來港探訪
她們很少獲得任何家屬探視,大多數家庭成員無法定期到香港監獄探訪。雖然在本港監獄服刑的外籍囚犯可能會不時有來自非政府組織或朋友的探訪,但這些都不能代替家人的直接探訪和關懷。
家人不懂字難用書信聯繫
書信文字不能代替直接通過電話與親人交談,特別是一些在囚人士的子女或年邁的父母可能並不懂書寫,無從透過書信聯繫。
兩個月內僅十分鐘通電話時間
所有的囚犯均對現行監獄的通訊安排表示十分無奈,原因是她們只能每2個月有10分鐘的通電話時間。如果有關囚犯和她的父母通電話一次,她便沒有時間再打另一個電話去跟她的子女和配偶溝通對話;結果,她只能再等2個月的時間才能打另一次電話。
如果囚犯希望使更多的對外通電話機會,她必須向監獄管理人員申請,而批准與否,全由有關懲教人員自由裁量。在缺乏明確審批準則下,懲教人員擁有完全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申請,至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同懲教院所的人員亦有非常不同的做法。據社協獲得的資料,一般來說外籍囚犯可以每個月打出一次電話,但亦有在另一所監獄的外籍女囚犯提出同樣要求以定期聯繫她年幼的孩子而被拒絕。
致電海外的電話費昂貴難負擔
外籍在囚人士致電海外的電話費過於昂貴。相對於一般市面上可以使用較為便宜的電話卡,非洲或南亞的在囚人士通常通過投幣式電話或儲值電話卡致電海外通話大約10分鐘,便要耗費港幣150元。在個別情況下,在監獄福利人員的協助下,在囚人士可購買電話卡;然而,並非所有的監獄都有類似的電話卡供發售。羅湖懲教所的囚犯便曾投訴,她們只有最昂貴的選擇;近期,該懲教所福利人員才表示,已經提供了一個新的、更便宜的電話卡以供在囚人士使用。但是,不同懲教院所至今仍沒有統一的做法。
囚犯的每月收入一般只有港幣300至400元左右,致電海外的電話費顯然是一個很大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