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 – 投訴申訴權

在囚人士在獄中有何投訴管道?

懲教院所的任何職員,包括高級人員;懲教署總部前往院所巡視的高級人員,包括懲教署署長;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定期巡視院所的巡獄太平紳士;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其中,申訴專員負責處理有關公營機構行政失當的投訴;在入院時,在囚人士會活法有關申訴專員的資料單張;如需向申訴專員提出任何申訴,可以向所屬工作組主管索取免付郵費的申訴專員投訴表格。平等機會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獲授權處理關於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和種族的歧視、騷擾及誹謗等投訴。在囚人士可致函或填寫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出的投訴表格作出投訴。

是否有調解的途徑呢?

對於性質輕微和不複雜的投訴,投訴調查組的調查員會先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解釋調解服務的相關原則和程式,在取得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同意後,投訴調查組會採用調解服務。假如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不接受調解服務,投訴調查組會以一貫方式處理該個案。

 

調解人員將由一名不牽涉投訴事件並受過調解訓練的懲教署人員擔任。調解將以公正無私的方式協助投訴人與被投訴人討論有關糾紛,以期達成雙方同意的解決方案。假如最終未在調解過程中達成任何共識,投訴調查組仍會按一貫方式重新展開調查。

投訴調查組的調查會在多久內完成?是否會向在囚人士通知結果呢?

投訴調查組調查一般會在18個星期內完成,調查結果會提交懲教署投訴委員會審核。調查結果如獲通過,投訴調查組會把結果通知該在囚人士。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法律並沒有根據投訴事項的重要程度對調查的反應速度做出區分。但曼德拉規則之57條指出,對囚犯受到的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指控應當立即加以處理,並應由獨立國家機關立即開展公正調查。但在香港,調差機構並非獨立國家機關,而是懲教署內部的調查部門,且

  1. 可能認識被投訴人,以及調查人員可能會進入到監獄部門內,日後有成為同事的可能;
  2. 低級可以調查高級別的人,可能存在危險。因此整體上佈局不夠合理,公正性會受到質疑。

如果涉及對院所日常程式、一般待遇/服務或運作程式的投訴,應該如何進行投訴?

可以先嘗試想懲教人員提出投訴,尋求院所管方解決。假如院所管方未能解決,可以向投訴調查組投訴。

是否可以在投訴申訴過程中獲得協助呢?

有,如果不清楚應向哪一個機構作出投訴,或在投訴過程需要協助,可以向更生事務人員求助。

如果對投訴調查組的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以怎麼辦呢?

可以在獲得調查結果通知後14天內,要求懲教署投訴委員會覆核有關結果。如對懲教署投訴委員會的決定仍有不滿,可以在接獲覆核結果通知後14天內向署長提出上訴。

何時可以提出請求或申訴呢?

香港法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當實際情況與曼德拉規則之規則56建議相約,即囚犯有機會向監獄長或奉派代表監獄長的監獄工作人員在任何時候提出請求或申訴。

申訴投訴的內容和過程可否保密呢?

這一重要事項在香港法例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在監獄規則及監獄條例中發現),因此存在相當的危險。

 

曼德拉規則之規則56所建議的最低保護標準是,囚犯應有機會同調查員或其他調查官員進行自由和完全保密的談話,監獄長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在場。應允許囚犯向中央監獄管理部門、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包括有審查或糾正權的機關,提出關於其待遇的請求或申訴,內容不受檢查。同時,上述申訴投訴及保密權利應當延至囚犯的法律顧問。

如果囚犯或其法律顧問都不可能行使那些權利,囚犯的家屬或任何瞭解案情的其他人均可予以行使。

 

曼德拉規則之規則57更是明確指出,應當規定保障措施,確保囚犯可安全地提出請求或申訴,並在申訴人請求保密的情況下確保保密。不得使提及的囚犯或其他人因提出請求或申訴而承受任何報復、威嚇或其他負面後果的風險。

(1)投訴管道

  1. 在囚人士院所的任何職員,包括高級人員;懲教署總部前往院所巡視的高級人員,包括懲教署署長;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定期巡視院所的巡獄太平紳士;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
  2. 任何人士可親臨、致電、傳真、電郵或來函本署投訴調查組。
  • 地址:  香港灣仔愛群道二十八號愛群閣四字樓懲教署總部投訴調查組
  • 24 小時服務熱線*:  (852) 2574 3505
  • 圖文傳真:  (852) 2893 4006
  • 電郵地址:  ciu@csd.gov.hk
  •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45 分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於辦公時間外設有留言服務

(2)投訴受理

  1. 投訴調查組進行調查
    • 服務對象公眾人士;在囚人士;本署職員。
    • 調查範圍上述人士的投訴;署長指示的投訴個案;外間機構轉接投訴。
    • 調查時間18個星期以內。
  1. 投訴委員會負責監察投訴調查組提供的投訴服務;審議調查報告;決定是否接納調查結果。委員會由懲教署署長委任主席為政務秘書;成員為懲教署司鐸及不同組別的高級人員。
  2. 投訴委員會通過投訴調查組的調查結果後,投訴人將會收到有關結果的書面通知。
  3. 如果投訴人對調查結果不滿,可以向懲教署投訴委員會申請複檢;署長將處理有關個案的進一步上訴。

(3)後續關於投訴服務品質的問卷調查

  1. 調查對象:投訴人;被投訴人;向該投訴調查組提出查詢或要求的人士
  2. 調查內容涉及懲教署投訴處理服務的過程中對不同方面的滿意程度,包括服務效率、專業水準、調查結果以及對投訴調查組整體表現的滿意程度等;
  3. 調查分析投訴調查組將對調查結果作季度及年度的分析,結果會呈交給懲教署署長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