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工作與工資報酬

工作

在囚人士是否都必須工作?

是的,除因健康理由而獲得醫生豁免的以外,以及上培訓課時間可以不用工作。

如果工作怠慢、疏忽或拒絕工作,會有怎樣的後果?

可能會被紀律處分。

是否可以選擇申請工作呢?

只有還押人士可以選擇申請工作,或者可以獲分派到合適的工作組別工作。

在囚人士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2011年,每天平均約有5,099名囚犯在懲教院所轄下共130多個工場從事不同生產工作。然而,現時在獄中的在囚人士大多只從事重覆單一的工作(例如:製衣、針織、皮革製品、標誌製品、金屬製品、預製混凝土製品、玻璃纖維製品、書籍裝訂、印刷、信封製造、簡單手作、木工及洗熨共十三項服務。) 然而,有關工作內容及所需技能既不配合市場需要,亦未能有效培養在囚人士積極工作的習慣。懲教署應為在囚人士提供切合市場需要的工種,並提供相關的行業技能訓練,以提升在囚人士參與工作的意欲,同時亦有助提升他們的就業能力,幫助他們重建新生。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囚犯可受僱從事公共性質的工程。囚犯不得受僱從事未經署長授權從事的工作,亦不得受僱以紀律人員的身分從事工作。囚犯不得以擔任政府部門編制內任何職位的身分受僱,從事工作。

工作時間是怎樣安排的呢?

星期一至星期六屬於工作天,而烹調等工作須輪班執行。每天勞動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不超過10小時,用膳時間不包括在內。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其中最少8小時須在囚室、房間、集體寢室或監倉外與其他囚犯一起工作或從事其他工作‥但醫生可基於健康理由而豁免某囚犯工作;任何囚犯除非獲醫生核證適合從事某類工作,否則不得被指派從事該類工作。除確實必需的工作外,不得在星期日、聖誕日、耶穌受難日及農曆年初一從事任何工作。

工作時會有培訓或指導嗎?

在大部分的工場中,會有合資格工藝教導員對工作進行指導。有關職員會將手所需的工作技巧和正確使用工具及機器的方法。除工作技能外,還將接受工作安排規則和程序的訓練,這是在囚人士必須遵守的。院所不時會提供不同行業的職業訓練。可以通過這些訓練取得認可技術和資歷。對21歲以下的囚犯可規定其參加學習班。囚犯在學習班上課的時間,須作為從事有用工作的時間計算。

工資

工資將如何發放?

院所會按照既定的工資等級發放工資,以鼓勵在囚人士工作。懲教署根據工作性質及熟練程度而釐定工資級別,工資乃按日計算,並於每月記入在囚人士的帳目內,不作現金交收。在囚人士可使用工資購貫獲准物品及小賣物品,並須把部份工資儲蓄,在獲釋後取回。

 

2010年2月決定表示為鼓勵在囚人士減少吸煙及配合政府的控煙政策,日後小賣物品價格有所變動時,不再因香煙價格的變動而調整在囚人士的工資。

在囚人士理應享有選擇的權利,在囚人士要接受服刑,人身自由已被褫奪,獄中的工作亦只能由署方安排,選擇並不自由,如今在囚人士的工資不跟隨香煙價格變動而調查,其工資對香煙的購買力必然降低,最終在囚人士選擇吸煙的自由只會被剝奪。因此,建議撤回有關安排,將按香煙價格的變動而調整在囚人士的工資。

如果因健康原因在建議不宜工作之後,可否獲發基本工資?

可以的。從事工作和非因本身過失而無法從事工作的囚犯,均可按署長就此兩類情況而分別批准的工資率,收受所發放的款項。

如何提高工資級別?

懲教人員將會觀察和評估在囚人士的工作表現,當其取得足夠工作技能,院所可能會考慮提升其工作崗位的級別及工資級別。

資可以如何使用?

在囚人士可以在定期進行的小賣認購中使用工資購買日用品和零食,所有未使用的工資均會儲蓄起來,於在囚人士獲釋時一併交還。

是否必須將一部分工資用來儲蓄呢?

在囚人士必須首先儲起工資的10%,待強制的儲蓄款項達到港幣500元後,便可以決定如何使用其餘的儲蓄存款。

工傷問題

在囚人士規定從事指定的13類工作,在2003至2010年,共有793名囚犯持續在工作場所受傷,換言之,每年平均有近100名囚犯受傷,然而,同期只有兩名因工受傷的人士獲得有關賠償。

 

根據現行政策,因工作而受傷的在囚人士,可向政府申請特惠金。申請人若要符合申請資格,其受傷必須是

  1. 與工作有關;
  2. 並非個人引起/自我傷害及並非在囚人士的個人錯誤,
  3. 被證實某程度上導致永久傷殘。

 

存在的問題是,現行特惠金政策對在囚人士的保障範圍遠遠低於«僱員補償條例»,包括未保障暫時性受傷人士、職員病、死亡等;賠償金額偏低、對於不滿懲教署的決定,亦無任何上訴渠道。

因此建議如下:

 

  • 政府應修訂法例,將«僱員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擴闊至在囚人士;確保在囚期間因工受傷的在囚人士獲得如同一般僱員因工傷、職業病或死亡的損失;

 

  • 檢討現行特惠金政策,放寬申領資格至因個人疏忽導致、過錯失誤及因引致的損失(除非是當事人固意自殘);同時應設立上訴機制,嚴重個案亦應並交予勞工處處長及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

 

  • 懲教署應主動向所有在囚人士印發有關特惠金安排的指引及詳情,讓在囚人士清楚其權利及申請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