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改革
關注在囚人士
每位被執法部門調查的、被拘留的、被法庭審判的、被羈留的、乃至被送至獄中服刑的,都是尋常百姓。他們是社會中的一份子;都是人,有著基本的人權,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均有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致力完善人權保障機制,由拘留、調查、審訊、判刑、服刑等,均積極倡導完善制度,保障被拘留人士、刑事被告人、在囚人士及更生人士的法律權益。本網站嘗試向市民及在囚人士家屬提供有關本港在囚資訊,認識在囚人士權益,並就完善本港監獄制度提供建議。
囚犯監獄概況
五個囚犯四個男:
2015年,本港懲教院所平日每日收納8,413名犯人,當中八成(80%)是男性,兩成(20%)是女性,絕大部份(92%)年齡為21歲或以上的成年犯人。
三名囚犯一人再犯:
「懲」與「教」,就是「懲罰」與「教育」;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懲教署往往會將再犯率(本地犯人出獄後兩年內再被判入獄的百分比)作為服務成效指標。再犯率雖由2000年的39.9%,持續下跌至2013年的27.1%,但仍處理高水平,近每三名囚犯一人再犯,當中成年犯人(21歲或以上)再犯率(28.6%)更是年青犯人(21歲以下)(13.4%)的兩倍。
犯人多為失業者:
在11,301名(2014年)懲教署收納的囚犯及所員中,六成五(65%)(7,292人)為失業者,另有就業的囚犯則以從事服務及銷售業為主;多見經濟狀況與犯事有一定關係。
大多囚犯都是大陸來?
本港在囚人口為8,438人(截至2015年年底),當中七成(70%)屬本地人士,近兩成犯人(18%)來自其他國家、來自中國內地、台灣或澳門的僅一成多(12%)。
香港有多少所監獄?
全港共有29 間懲教設施,當中包括懲教院所、中途宿舍和設於公立醫院的羈留病房。分例如下:
以懲教署約為6,500名職員(截至2014年年底)計算,職員與囚犯人口比例為1:1.3。
高度設防懲教院所 | 6間 |
中度設防懲教院所 | 4間 |
低度設防懲教院所 | 14間 |
更生中心 | 4間 |
中途宿舍 | 3間 |
羈留病房 | 2間 |
獄中生活面面觀
做錯事、犯了法,要在牢獄鐵窗下生活,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但囚犯也是人,理應享有人的基本權利,衣食住行醫療福利固然不能自由選擇,亦要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例如: 《曼德拉規則》,原名為《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人權法》的保障。
食: 囚犯在獄中可吃什麼?華人可吃西餐嗎?
在囚人士可獲懲教署提供四類餐膳,包括:米飯餐(第一類)、咖喱和薄餅餐(第二類)、薯仔和麵包(第三類)及全素食(第四類)。署方會根據醫生的建議,基於醫療考慮而給予個別在囚人士適當的食品。由於懲教署主要是以囚犯的健康、膳食及宗教考慮,因此,亞洲囚犯不會被安排進食西餐,監獄內西餐的份量比中餐大,以午餐來說,西餐有漢堡包、蔬菜、雞蛋、薯仔及奶茶等,但中餐只有粥、茶及一片麵包。早前曾有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安排涉及種族歧視,並等候法院審理。
衣: 囚犯在獄中可穿著自己的衣服嗎?發放衣服會根據氣候調整嗎?不夠可以加衣服嗎?
已被定罪人士不可穿著自己的衣服;還押人士或債務人,可以向院所主管申請穿著私人衣物。收押時,每人會獲發一套在囚人士衣服、被鋪和梳洗用具。衣物和被鋪會以「一換一形式」定期更換,梳洗用具會不時補給。在特殊情況下,如經醫生建議,在囚人士可獲官方批准穿著額外衣服或提供額外被鋪。
住: 囚室面積有多大?
高度設防院所主要採用個人囚室(內置廁所及其他設施)收容犯人,規劃標準面積為7平方米;其他院所則主要採用不同大小的集體囚倉收容犯人,規劃標準面積為每人4.6平方米。
探訪: 每月可以探訪多少次? 犯人可以打電話嗎? 可用視像電話嗎?
每名犯人每月可獲兩次不多於30分鐘的親友探訪(若有需要可另申請兩次額外探訪)。然而,由於不少監獄均設於偏遠地區,親友不易探訪。
在囚人士打電話並非基本權利,只有在懲教署在信納有需要時,按個別情況批准在囚人士打本地或長途電話,內容包括: 通知親友被羈押或其行蹤、安排保釋繳付罰款或其他法律事宜、獲取病危或受天災影響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的最新消息,或任何懲教署認為可以恩恤批准的情況。在囚人士若在一個月內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探訪,始可享有特惠(而非權利),打一次10分鐘電話給境外的配偶,惟需要自行負擔費用。
由於監獄位處偏遠地方,交通費用昂貴及探訪需時,家屬探訪極為不便,惟囚犯親友只有因年長、懷孕、傷殘等原因不便到達院所,才有機會使用每月一次、不多於20分鐘的視像探訪(每次不得超過3名探訪者)。(地點: 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閣樓的旺角輔導中心)
本港監獄問題
政府用於「重新融入社會」開支持續不足
懲教署將每年整體開支分為「監獄管理」及「重新融入社會」兩大部份,前者主要包括管理監獄的懲教人員之薪酬及監獄設施的維護,後者則重有關協助在囚人士重新融入社會的開支(例如:教育和職業訓練、社區公眾教育、戒毒治療計劃等),惟過去四年,「重新融入社會」佔懲教工作總開支持續低於三成。(2013/14年度、2014/15年度、2015/16年度修訂、2016/17年度預算只有2%、25.3%、27.5% 、27.7% [參見各年度財政預算案預算(總目30–懲教署)]
更生服務忽略短刑期在囚人士需要
絕大部份(87.5%)(2013年)在囚人士刑期少於2年,當中超過一半(57.2%)刑期少於6個月;懲教署為釋囚提供的六項監管計劃,對象亦只限於2年甚至6年以上長刑期人士),可見現時更生服務主要集中在年青犯及長刑期犯,當局未有為短刑期在囚人士提供特別支援。
獄中工種不配合社會發展
職業訓練名額亦不足
在囚成年人在獄中工作,不少工種屬製造業(例如:製衣/木工/皮革)/金屬製品/木工/印刷/信封製作等),未能切合社會需要,且職業訓練名額亦不足。
議題 · 問題
與家人、朋友及社會外間的聯繫
- 探訪
囚犯與家人聯繫的機會不多,大大損害了家人對囚犯的精神支援。
監獄位居偏遠地方,交通費用昂貴及探訪需時,對探訪囚犯的家屬十分不便。
- 電話聯繫
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使用電話聯繫,阻礙囚犯與家屬利用便捷的方式保持聯繫,不利促進家庭支援。
- 使用互聯網
現時在囚人士禁止在獄中使用互聯網,在囚人士缺乏機會接觸外間資訊,與現代社會產生差距,不利其日後重投社會。
監獄中舉行宗教活動並沒有法律授權進行
宗教自由受影響 |
無獎勵/激勵機制問題(merit-based system)
對於初期入獄或長期囚犯而言,他們難以找到自我更新的動力。 |
單獨囚禁機制
懲教署監督權力過大,長時期向疑違規囚犯施以單獨囚禁,違反人權且不合法,損害人身自由及構成精神傷害。 |
獄中紀律聆訊機制問題
並非由獨立於懲教署以外的機制審理、沒有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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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工作
然而,有關工作內容及所需技能既不配合市場需要,亦未能有效培養在囚人士積極工作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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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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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教育
成年在囚人士參加人數多寡,直接原於參與課程亦沒有工資/津貼,大大打擊犯人進修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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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不按煙價調整
在囚人士理應享有選擇的權利,在囚人士要接受服刑,人身自由已被褫奪,獄中的工作亦只能由署方安排,選擇並不自由,如今在囚人士的工資不跟隨香煙價格變動而調查,其工資對香煙的購買力必然降低,最終在囚人士選擇吸煙的自由只會被剝奪。 |
在囚人士工傷問題
現行特惠金政策對在囚人士的保障範圍遠遠低於«僱員補償條例»,包括未保障暫時性受傷人士、職員病、死亡等;賠償金額偏低、對於不滿懲教署的決定,亦無任何上訴渠道。 |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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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下釋囚委員會
在囚人士沒有法律援助,但委員會的決定對個人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影響深遠 |
更生人士刑釋後就業及反歧視立法問題
本港未有立法禁止由於刑事紀錄而對任何人作出就業方面的歧視。 |
罪犯自新問題
罪犯自新條例未能與時並進,有關法律規定無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更生人士在就業面對的歧視,但有關規定在1986年制定及在1993年作了少許修訂後,至今十多年未有作出任何檢討;於200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曾對此提出批評,認為現行罪犯自新的法律規定受惠人數有限,並建議當局認真考慮修訂《罪犯自新條例》,可惜有關報告書公佈多年,至今政府仍未有任何積極回應。 |
社協爭取在囚人士歷程
每位被執法部門調查的、被拘留的、被法庭審判的、被羈留的、乃至被送至獄中服刑的,都是尋常百姓。他們是社會中的一份子;都是人,有著基本的人權,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均有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打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下稱「社協」)一直致力完善人權保障機制,由拘留、調查、審訊、判刑、服刑等,均積極倡導完善制度,保障被拘留人士、刑事被告人、在囚人士及更生人士的法律權益。二十多年來,政策法例雖有不少改革,但問題依舊嚴峻;平權路崎嶇,社協仍努力不懈完善制度捍衛人權。
年份 | 事件 |
上世紀
80年代 |
社協於1988年聯同其他民間團體,成立香港人權聯委會,監察香港人權狀況,並為香港改革人權保障機制,定期向聯合國提交民間人權報告書,監察執法部門權力。 |
上世紀
90年代 |
社協倡議本港完善人權保障機制,促成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實施、1995年制訂三項反歧視立法,並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機制,保障市民基本人權和免受歧視。 |
2002年 |
刑釋人士一直是社會上備受唾棄的一群,其應有的權利甚少受到社會關注。儘管他們在法律上已受到應有制裁,但在重投社會時,往往因以往的過錯、公眾對「釋囚」的負面標籤,終生飽受歧視,受法律及社會雙重懲罰。2000年本地釋囚再犯事高近一半(48.2%),即每兩名本地釋囚中,便有一位已於釋放後三年內再次入獄,反映出成年釋囚復康政策失效,未能協助更生人士融入社會。為此,社協亦訪問七十名更生人士,探討成年更生人士於出獄後的需要及面對困難,當中發現七成更生人士有就業、經濟、住屋等需要,促請當局檢視復康政策及服務,藉此喚起政府及公眾關注。 |
2003年 |
社協於2003年獲民政事務署撥款資助,開展「曙光行動–邊緣社群支援計劃」,為西九龍區的邊緣社群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他們重投社會,服務對象包括:更生人士、露宿者、精神病康復者、少數族群及其他有特殊困難人士。計劃以外深宵外展形式探訪,並協助他們處理住屋、就業及福利需要。社協亦成立更生人士權益關注組,探討更生人士面對的困難,積極爭取在囚人士及更生人士免受社會歧視,促進就業及社會參與的平等機會。
社協於2003年6月發表《更生人士就業調查報告》,當中顯示更生人士面對較多的就業障礙,包括: 更生人士缺乏自信及支援網絡、政府帶頭歧視更生人士、更生人士面對行業性歧視,令更生人士更難重返正途;以及 獄中技能訓練未能符合社會需要。社協成立更生人士權益關注組,更於同年7月約見保安局及平等機會委員會,要求當局立法保障更生人士,避免因有刑事犯罪紀錄(俗稱「案底」)而遭受歧視。社協呼籲政府應制定反身份歧視條例,保障更生人士免受到歧視、個人資料私穩專員公署應訂明指引,防止政府及機構侵犯私隱權;政府作為社會上的最大僱主,應制定更生人士的就業免受歧視政策;以及應投入多些資源協助更生人士就業。 |
2004年 |
2002年立法會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檢討《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決議修訂《條例》,將限制曾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而入獄獲釋後兩年內不可從事保安及護衞服務的時限,延長至五年。立法會其後於2003年修改法例,令更生人士更難找工作,而政府並未為在囚人士提出具體的就業培訓指標。2004年10 月,社協就《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去函立法會屬下的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闡述收緊保安員條例準則下,令學歷低及中年更生人士,更難投身保安行業或參與再培訓計劃, 並促請當局再修訂法例,縮短更生人士領取保安牌照的年齡限制,呼籲政府帶頭取消向非敏感職位作「操守審查」,並制訂反歧視更生人士就業政策。
社協聯同在囚人士及更生人士權益關注會,並聯同學者及律師,於2004年8月邀請社福界立法會候選人及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就在囚人士投票權及更生人士權益召開論壇,與會者均表示贊成在囚人士應獲投票權及在囚期間應獲更切合現時社會之就業培訓。另外,社協亦聯同更生人士權益關注會,約見政制事務局就政改諮詢,反映在囚人士投票權之需要。2004年7月,社協聯同更生人士權益關注組,回應「喜靈洲監獄發展計劃」諮詢文件,反對保安局提出撥款120億興建超級監獄的建議。相反,社協促請政府改善更生服務,並應效法英國監獄,針對不同刑期的在囚人士提供適切教育服務,為在囚人士提供就業培訓,或訂立在囚人士學習指標等具體計劃。
社協關注在囚人士受《立法會條例》限制,即已登記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者,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認為《條例》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此,社協於2004年9月約見政制事務局,並與關注議題的律師、議員及更生人士代表召開記者會,促請政府修訂現行法例,保障在囚人士參與各級議會的投票權利,並檢討現時委任法定及諮詢組織的指引,以免窒礙更生人士參與社會公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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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香港社會多年來一直對成年刑釋人士再犯事問題研究甚少,除1978年懲教署再犯事研究外,該署2000年的「刑釋人士需求調查」中雖提及再犯事範疇,但並未見其就再犯事成因作較深入的分析。為此,社協於2005年9月發佈「成年更生人士再犯事研究」,範圍包括: 再犯事原因、更生人士的出獄困境、檢討在囚制度及服務、康復政策成效等。研究包括51名刑釋人士,發現再犯事率與(1)有否固定工作、(2)過往犯罪次數、(3)個人價值觀及(4)有否濫用藥物或吸毒的習慣有顯著關係。
社協建議當局檢討現行刑釋人士康復政策、為成年在囚人士提供更多訓練的機會、建立更開放的獄內課程報名制度、解除對刑釋人士提前申請綜緩的限制、為一般犯人提供更多心理矯治服務,並建立一套評估在囚人士犯事原因的機制,並按照評估提供合乎在囚人士需要的懲教服務等建議。社協於同年10月組織更生人士代表,前往立法會申訴部闡述服務問題及建議。 |
2005至2006年 |
社協關注有囚犯被懲教署羈押期間暴斃,社協協助懷疑被打「懵仔針」致死的羈押人士之家屬前往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進行民事索償,控告懲教署長疏忽照顧。「懵仔針」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囚犯的人身安全問題,其後政府委託三名醫學專家,認為死者極有可能是因為生前患有糖尿病,在缺乏適當治療下,導致急性糖尿病酮酸中毒而昏迷,成為致死原因,惟部份羈押期間最重要的錄影片段竟沒有備存。案件於2005年8月審理,懲教署署長決定庭外和解,向死者及死者家屬作出賠償。事件一度引起社會及立法會關注改善看更囚犯待遇的問題,並提出多項改善羈押措施,保障羈押人士人身安全。 |
2007年 |
不少尋求庇護人士在等候聯合國難民署甄別期間,均被入境處及警方處理無限期的拘留,最多長達2年,社協認為無限期的行政拘留違反人身自由,協助數名來自非洲尋求庇護人士向入境處處長提出民事索償,並獲法院勝訴;其後政府修改政策,向尋求庇護人士發出俗稱「行街紙」的擔保書,不再長期拘留尋求庇護人士。 |
2008年 |
社協協助兩名在囚人士就選舉條例禁止在囚人士於選舉中投票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根據《立法會條例》規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在選民登記期間因服刑而被監禁,即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選民若在選舉期間服刑,同樣亦喪失投票資格。該規定一刀切剝削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既不合情理且過於嚴格,為此,社協協助兩名在囚人士申請法援,就規定向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08年8月批出個案許可,並於同年11月底進行聆訊。社協於8月下旬舉行記者會,交代案件訴訟理據,認為禁止在囚人士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投票權,對已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在囚人士造成雙重懲罰。高等法院於同年12月裁定有關法規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判令在囚人士勝訴,政府及後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社協亦積極表達意見,政府於2009年宣佈政府決定全面開放投票權,所有在囚人士及還柙中的合資格選民,均可享有投票權,受惠人數多達5,000多人。[HCAL Nos 79, 82 & 83 of 2008] |
2008年至2011年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小組)早前就關注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發出諮詢文件,指出有鑒於公眾對性罪犯重犯問題日增關注,並參考在2006年10月小組研究擴闊考慮應否就被裁定干犯性罪行的罪犯設立登記制度作出研究。法改會小組現建設立性罪犯名冊,讓僱主在聘請與兒童工作有關的僱員時,只要獲應徵者同意,便可向警方查核應徵者是否有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法改會小組表示,建議只屬處理性罪犯問題的一個環節,為照顧公眾及司法機構對問題的關切,因此建議先採取臨時措施。然而,社協對建議存有極大保留。本會認為,縱使臨時措施未有與性罪犯在治療、自新及懲罰方面的長遠和全面改革背道而馳,但由於性罪犯名冊只針對他們的刑事紀錄,此等短暫措施反會強化公眾對性罪犯懷有歧視心態的不良效果。另外,社協亦認同小組建議,不應將性罪犯的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讓公眾人士查閱。
然而,特區政府於2010年11月認同法改會建議,並於2011年以先導計劃形式,由警務處下設立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讓僱主和家長可查核資料,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社協認為行政機制並未能嚴謹地保障個人私隱,既無助保障兒童免受侵犯,更徒添社會對曾觸犯性罪行人士的歧視,因此反對在缺乏整全的制度下,引入有關機制。社協密切注視有關行政安排,倡議以立法及全盤方式,保障兒童及平衡曾觸犯性罪犯人士的私隱權利。 |
2009年 |
2008年發生利東街請願人士被無理脫衣搜身後,警務處承諾完善現行的對被拘留人士的搜身指引,包括需要詳細列明搜身原因、時間、日期、方式等等,然而,有關指引並未有相應措施制衡其執法權力。然而,現行法例未有詳細規定被拘捕時的人士的搜身規定,執法部門只要認為有「合理懷疑」有人干犯罪行,便可進行搜身。),搜身權力缺乏適當制約。
社協接觸不少尋求庇護人士,均表示以往被入境處、懲教署收押期間,曾多次被集體徹底搜身,搜身缺乏充分理據且漠視個人私隱。為此,中心安排曾被拘留人士舉行申訴會反映實況,並於2008年8月前往申訴專員公署申訴,要求申訴專員就執法部門的搜身程序作直接調查。此外,社協亦協助3名曾被多次脫身搜身的尋求庇護人士提出民事索償但未成功,但連申爭取行動亦促使警務處制訂更嚴格的搜身指引;懲教署及入境處亦修訂搜身規定,將俗稱以人手方式進行的「通櫃」(肛探搜身,檢查肛門內有否藏有違禁物品(例如:毒品),改用X光機器進行肛探搜身。
合適的拘留設施及程序對保障被拘留人士合法權益極為重要。社協關注本港各警署拘留設施欠善問題 (例如:缺乏食水、無沐浴設備、被鋪骯髒、如廁設施欠衛生及不便等問題),未能為拘留者提供合適的待遇。為此,社協於2009年就警署設施展開質性個案研究,探索現有監察機制及相關立法保障。社協亦組織曾被拘留人士成立關注組,並遊說關注保安事務的立法會議會參觀警署,促成保安局及警務處於2010年更新拘留設施。
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法律援助目的是保障未有能力的聘用法律服務的人士,獲得公平審訊機會,這點對於收入微薄、卻又要面對法律訴訟的基層市民尤關重要。社協聯同香港律師會、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其他議員召開記者會,促請政府改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並於同年6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民政事務局其後成立工作小組進行檢討,行政長官在2016年施政報告,宣佈上調刑事法律援助費用。 |
2010年 |
在囚人士在獄中面對違規指控,均需接受懲教署內部的紀律聆訊,由於有關安排一直被認為有違公平、公正原則,2009年年初有在囚人士為此尋求司法覆核,並於2010年8月成功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認為有關安排有違公義原則。為此,懲教署現時安排另一懲教院所的監督進行紀律聆訊。由於仍然由署方內部進行,有在囚人士仍不滿有關安排,於2009年9月份再次提出司法覆核,惟於2010年3月獲告知拒絕其法援申請,上訴法援亦失敗。社協於2010年6月開始積極聯繫獄中在囚人士,尋找個案嘗試挑戰現行聆訊機制的憲制性問題,爭取獨立聆訊在囚人士的機制。
社協一直關注在囚人士的基本人權;懲教署於2010年2月下旬更改在囚人士工資安排,包括不再因香煙價格的變動而調整在囚人士的工資。當局表示2009年就在囚人士工資安排進行檢討,表示為鼓勵在囚人士減少吸煙及配合政府的控煙政策,日後小賣物品價格有所變動時,將統一計算有關改變對成年及青少年在囚人士工資的影響,並統一工資的調整幅度,惟卻不包括香煙。
為此,社協於2010年5月協助一名在囚人士申請法律援助,擬就懲教署署長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索取有關數據,以備陳述理據及立場,其後,有關法援申請被拒絕,當事人亦因2010年9月出獄而決定放棄上訴。另外,社協亦於2010年8月與懲教署代表會面,陳述在囚人士理據;當局維持原有工資政策。
社協關注「更生人士」就業歧視問題,政府聘用約十數萬外判工人,當局要求「聘用外判工」與「聘用公務員」作相同「品格審查」(即查核案底),但政府部門發指令要求外判公司裁員時,外判工卻無上訴機制。社協協助一名受僱於衛生署外判合約清潔公司,任職清潔員的市民,其後衛生署以當事人「衛生署品格審查不合格」為由而終止聘用事主。社協認為所有政府外判工職位均需作品格審查規定並不合理,於2009年7月開始約見衛生署署長,約見不逐後再於 2010年3月前往立法會申訴,要求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介入,討論更生人士在政府外判工及聘用公務員時,有何機制或指引,確保更生人士不受歧視;並倡議政府制定指引,協助更生人士入職政府一般工作或外判工作。 |
2011年 |
隔離囚禁(又稱「單獨監禁」)是指將一名在囚人士放置在一個特殊的單位,與其他囚犯隔離監禁。懲教署可以處罰、監獄管理、保護犯人等理由向囚犯處以單獨監禁。然而,單獨監禁卻有機會被用作對待被認為是麻煩製造者的囚犯,包括就不同監獄問題作過投訴的人。再者,隔離囚禁大多缺乏充足司法審查,缺乏施以單獨監禁時限,更無定期覆查機制,極可能違反基本人權,損害囚犯身心健康。為此,社協進行個案研究,嘗試尋找被處以單獨監禁的個案採取法律行動,並向立法會申訴部反映現行安排問題。2015年10月,社協更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影子報告,派員前往聯合國遊說委員,委員會於同年12月發表審議結論,促請香港政府改善拘留制度保障,並完善本港單獨囚禁的法律規管機制。 |
2012年 |
社協關注在囚人士在獄中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的賠償機制問題。社協在2012年協助一名因工導致永久傷殘的在囚人士申請法援,向懲教署提出民事索償。 懲教署以因該名囚犯個人過錯而導致受傷,因此不獲發放特惠津貼(ex gratia payment),保障範圍遠低於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勞工。社協一方面協助涉事個案採取法律行動,同時亦向保安局及懲教署反映現行賠償制度欠善問題;當局其後放寬特惠津貼,擴展賠償範圍至因個人過失而引發的損傷。 |
2013年 |
在囚過程中在囚人士與社區及親友的持續聯繫,對其日後重投社會尤為重要。然而,懲教署在照顧囚犯與外間通電上卻有極大限制,囚犯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例如:親友病危行將去世、親屬因殘疾而無力作出任何探訪等)才能獲懲教署署長酌情提供協助。為此,社協關注在囚人士與對外電話通訊的權利,經過持續向立法會及保安局遊說,懲教署終於在2013年,將無親屬探訪始可打電話的時間,由3個月縮短至2個月。 |
2014年 |
本港與十多個國家訂定移交囚犯協議,惟仍有不少非中國藉非本地囚犯,因其原居國未有與香港訂立移交囚犯協議,而未能返回原居地服刑。由於非本地犯人身在異地缺乏親友探訪支援,不利其懲教及重投社會;社協自2011年開始探訪不同外籍囚犯,發現不少非本地犯人希望返國服刑,並先後約見各國駐香港領事館,分享爭取移交囚犯協議的經驗,並反映本港現時情況,更於2014年年底召開記者會,反映在囚人士在獄中苦況,要求特區政府與各國儘快訂立移交囚犯協議。
政府於2014年7月發表《未服監禁刑罰人士喪失成為候選人的資格及其他相關事宜諮詢文件》,以收集公眾對改革未服監禁刑罰人士成為候選人資格的意見。社協積極參與諮詢,建議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權利施加限制的規定上,必須同時考慮《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人士,不論上訴案件來自任何等級法庭,或上訴至任何等級的法庭,只要法庭仍然准許該人士保釋,均可繼續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此外,任何正服刑但仍等候上訴人士亦應享有以上權利。 |
2015年 |
社協聯同香港城市大學,訪問五十位較年長(50歲或以上)釋囚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探討年長釋囚的各種需求,發現釋囚重新犯罪的主要條件是居住地方不足、失業與犯罪帶來的自卑感、缺乏家庭支持和與犯罪朋輩生活、面對大衆和僱主的歧視(自尊上的需要)、悲觀的世界觀、毒品的誘惑、絕望感、逃避責任,以及經濟問題與較差適應性。
針對年長釋囚的需要,建議設立中轉宿舍、為更生人士提供心理輔導、提供帶有信仰色彩的輔導及參與義務工作,為成年在囚人士提供的合適工作及足夠職業訓練機會,並為年長、多次犯案及短刑期人士制定康復政策;為成年在囚人士提供的合適工作及足夠職業訓練機會;並增加「重新融入社會」佔懲教署的開支比例。
雖然警署已有一定改善,但仍與國際人權標準相距甚遠,為此,2015年3月至6月社協就警署設施最新情況進一步進行研究(Conditions for Persons Held in Police Detention Facilities),訪問被拘留人士,發現現時警署拘留設施欠善。社協倡議政府儘快檢討全港警署拘留設施,訂立獨立投訴機制監察警署設施,並容讓獨立人士監察拘留狀況。有關報告已提供予保安局、立法會及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參考。
社協致力關注更生人士的復康及免受歧視的權利。社協於2015年7月接獲一涉嫌被歧視的更生人士被歧視的個案。案主因曾干犯過數次「管有危險藥物」,洗心革面後已有五年沒再犯事。惟他在四個多月前,案主經朋友介紹到機場禁區一地盤公司後,原已獲聘惟其後突被公司解僱,疑因「有案底」被收回臨時證而遭解僱。由於事件涉嫌民航處對案主作出不平等待遇,社協於2015年9月協助事主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民航處處長不審批通行證讓傅先生進入機場禁區工作的決定(,指出民航處處長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規定,亦違反《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規定,也違反了普通法下程序公義規定及有關決定極不合理,並正等候高等法院排期聆訊。 [案件編號:HCAL 193/2015]
聯合國消除酷刑委員會於2015年年底,審議中國、香港特區在落實《消除酷刑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AT)的狀況,社協於2015年10月向委員會提供民間影子報告書,包括主力指出特區政府無論在警署羈留設施及監獄管理制度方面均存在不少違反人權的情況,並召開記者會向公眾簡介本會影子報告內容,評論特區政府懲教署使用單獨囚禁的問題之立場。
社協同年11月份特地派員前往日內瓦出席有關聽證會,監督政府代表在委員會的發言,並在有關聽證會的非政府組織發言時段向委員會反映香港人權狀況。委員會於12月發出審議結論,當中尤其關注監獄內單獨囚禁、警署羈留設施及監獄管理制度等問題,這反映出經過民間組織的遊說,專家委員會能有效指出香港存在的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問題,這將有助促使香港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有關政策及措施。 |
2016年 |
社協在本港繼續積極跟進聯合國消除酷刑公約委員會,就各項監獄制度提出的改革建議,特別是單獨囚禁措施等安排,於2016年6月倡議立法會跟進聯合國審議結論中各項建議。
長久以來,社會對曾觸犯罪行的在囚人士或更生人士均投以負面目光;人們不其然會聯想到罪犯及犯罪份子,很容易標籤他們,甚至對他們懷著偏見。社協於2016年9月至11月舉辦名為「剖白」的展覽,幫助公眾翻開表象,檢視每一個過錯背後的底蘊,展覽期間會展示十多名在囚或更生人士的故事,並出版圖文集,訴説每位曾犯事的人的經歷剖白。藉著是次展覽,讓公眾更了解曾犯事人,都是有血、有肉、有感情、有生命的人,而不單是被人標籤為罪犯。展覽期間公眾人士亦可進行匿名的自我剖白,反省自身的不是,經歷自我發現的過程。 |
現存機制
內部監察機制
外部監察機制
外部監察機制包括巡監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公署和一些非政府組織。
巡監太平紳士
巡監太平紳士被認為是監察香港監獄機構的主要機制,因為他們是為唯一特別為處理在囚人士的投訴而設立的外部監察機構。
除了對於羈留機構的重要意義外,太平紳士的法定權力亦不可忽視。根據《太平紳士條例》(香港法例510章)的規定,太平紳士的職責之一是每兩週巡視任何羈押院所或探訪任何被扣留者,巡視視察不需預先通知。巡視的目的是通過獨立人員的定期視察制度,確保在押人員合法權利得以保障。另外,調查進入羈留機構的權力在《監獄條例》(香港法例234A)中有明確清楚的規定。太平紳士接到投訴,一方面有權通過對案件進行詢問(如要求這些機構的職員提供相關信息,檢查相關記錄和文件)開展偵查活動;另一方面,可以將案件提交到相關的機構(通常是投訴調查組)採取進一步措施。這些相關機構會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給太平紳士。
然而由於許多現實問題,太平紳士並沒能充分發揮其作用。首先,太平紳士的任命標準並不清晰。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特區行政長官可以在任何時候指認任何他所認為適合的人為太平紳士。
其次,太平紳士收到在囚人士的投訴後,通常會直接轉交給投訴調查組或申訴專員公署。然而正如上文所述,投訴調查組處理投訴時的獨立性一直受到質疑。至於申訴專員公署,太平紳士將投訴轉交給申訴專員公署後不會被告知調查結果,這打擊了太平紳士傳達投訴的積極性。
最後,在囚人士與太平紳士會面時,通常有懲教署的成員在場並旁聽談話,在囚人士因擔心遭到報復於是在提出投訴承受很大壓力,這妨礙了在囚人士向太平紳士提出投訴,使得太平紳士的作用失效。而且,太平紳士不會每次造訪同一監獄,因此缺乏監督改進過程的持續性,不能跟進投訴的處理情況。
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並不是為了處理在囚人士的投訴而特別設立的,申訴專員不會到訪監獄。它處理的是公共部門的行政失當行為,以提高行政管理的質量。但申訴專員公署有一個監獄調查小組,由五名調查人員組成,具有法定的進行直接調查權。
通常,在囚人士通過各種渠道提起投訴時,首先啟動的是投訴調查組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但是,若投訴不能得到圓滿解決或顯示已發生相關不公正情形,申訴專員公署將進行深入調查,對行政失當行為進行判斷並提出改善建議。若所涉機構未採納和實踐上述建議,公署可能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因此,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通常會被採納。
儘管申訴專員可以行使廣泛的調查權,在現實中這一機制同樣面臨許多不足。值得注意的是,申訴專員聽取投訴的權力是有限的,他們不能受理於犯罪有關的投訴,而且投訴必須有在囚人士本人提出,而不能是通過其親戚提出。除了調查權有限以外,該機制的特點是極度專注於投訴且被動行事。申訴專員公署接收到投訴後通常不會立即主動發起調查。而且如上所述,由於法律的規定阻礙了太平紳士向其轉交投訴,該機制防止監獄酷刑的功能被進一步削弱。
機制 | 外部/內部 | 不足之處 |
投訴調查組及懲教署投訴委員會 | 內部 |
|
巡獄太平紳士 | 外部 |
|
申訴專員 | 外部 |
|
外國情況
在英國,其監督機制可以被歸納如下:
機制 | 國際/國內 | 職能 |
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 | 國際 |
|
聯合國防止酷刑小組委員會 | 國際 |
|
獨立監督委員會 | 國內 |
|
女皇陛下的監獄總監 | 國內 |
|
人權委員會 | 國內 |
|
申訴專員 | 國內 |
|
建議
- 政府應當審查現存的投訴機制,建立獨立投訴渠道,讓在囚人士發起投訴時感到安全。
- 政府應當建立監督機制來檢查監獄的各個方面並提高對在囚人士權力保護的意識。
- 政府應當考慮加入《防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
外籍在囚人士的移送問題
由於香港只同14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被判刑人士移送協定》(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 agreements)(以下簡稱《移送協定》),大多數希望回到本國服刑的外籍在囚人士並不能如願回國。香港的第一份《移送協定》是在1998年與英國簽署的,最近的一份則是與印度在2016六月簽署的。
與香港簽署《移送協定》的這14個國家(或地區)分別是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共和國,法國,印度,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英國,美國,費率病,斯裡蘭卡,泰國,韓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比之下,澳大利亞已經與68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移送協定》,美國則是89個,英國94個。據了解,許多在囚人士來自非洲、南美洲,由於缺乏相應的《移送協定》而不能被移送回本國。儘管他們可以尋求臨時的移送,但這種方法的成功率極小。外國人通常只能在服刑結束後回國,而不能在獄中獲得假釋或自新的機會。
此外,在國外被關押的香港居民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如果香港居民被關押在沒有與香港簽訂移送協定的國家,則有很大可能不會被移送回香港而必須在國外服完整個刑期才能回到香港。
什麼是移交協定?
在外國服刑的人,他可能會尋求被移轉回自己的祖國來服刑,因為沒有語言或文化的障礙,更重要的事可以離家人很近。移管的前提是必須存在移送協議,且移送國、接收國和囚犯都同意移送。這要求定罪及刑期判決是最終判決,同時存在需要服滿的確定最小刑期。另有一要求所犯行為必須同時在判刑國及管理國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對於刑期,接收國可以繼續執行剩餘刑期或自行轉換刑期。如果協議雙方同意繼續執行刑期,囚犯將會在接收國服完原判決剩餘的刑期。如果刑期需要被轉換,接收國將向囚犯處以新的刑期,這可以比原刑期輕,但不能比原刑期重。
香港監獄人口數據統計
截至2014年6月,香港有1,016名被判刑人士來自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如表1所示,大部分被判刑人士(653名)來自亞洲,另有249名來自非洲。
表1.來自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被判刑人士人數
國家或地區 | 被判刑人士人數 |
亞洲 | 653 |
非洲 | 249 |
南美洲 | 85 |
西方國家 | 29 |
總計 | 1,016 |
向外移送的申請
在2001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間,政府共接收到259封移送申請。其中只有23起成功,幾乎所有情況(22宗)都存在與香港簽訂的移送協定,僅有一例來自尼日利亞的囚犯通過臨時移送。存在移送協定的成功率(33%)遠高於臨時申請(0.5%)。
表2.被判刑人士申請從香港向外移送的申請數目
(2001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
接收國 | 收到的申請數 | 收到的申請數 | 不成功的申請數 | 駁回的申請數 | 正在處理中的申請數 |
有移送協定 | 66 | 22 | 12 | 14 | 18 |
無移送協定 | 193 | 1 | 49 | 6 | 137 |
總計 | 259 | 23 | 61 | 20 | 155 |
向內移送申請
香港居民在國外被判刑的也可以申請被移管回香港服刑 。在2001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間,香港特別行政區共接收了90起香港居民被移管回香港的申請。其中31例申請成功,20例申請正在處理,39例申請被認定為不必要而撤銷。成功的申請大多是來自泰國(28例),另有3例來自美國。
此外,由於香港並未與中國大陸訂立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議,因此,在中國內地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中國內地居民,均不可申請返回原居地服刑。
表3. 香港居民提出的向內移送申請(2001.6.1-2014.6.16)
移送國 | 接收的申請數 | 成功申請 | 不成功或被駁回 | 正在處理中 |
澳大利亞 | 32 | 0 | 23 | 9 |
菲律賓 | 7 | 0 | 1 | 6 |
泰國 | 47 | 28 | 14 | 5 |
美國 | 4 | 3 | 1 | 0 |
總數 | 90 | 31 | 39 | 20 |
雙邊協定
許多加入多邊協定的國家也簽訂了雙邊協定,比如英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簽訂了23個雙邊協定。
移管囚犯的好處
- 重新融入社會
監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使罪犯重新融入社會而不會再犯。與家庭成員保持良好聯繫,有機會接受培訓和工作機會對於罪犯重新融入社會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罪犯是外國人而非香港居民,則他通常會在服刑結束後被遣送回國,因而不能在被釋放時融入香港社會。由於香港監獄中的培訓和工作機會通常旨在讓囚犯重新融入香港社會,對於外國囚犯而言,如果他願意,回到其祖國服刑將會更好,他將能夠充分利用那裡的服務和措施重新融入社會。家人的支持會提高成功融入社會的機率,如果外國囚犯能夠回國服刑,他們能像本地居民那樣與家人和朋友會面。
- 法律執行
除了便於重新回歸社會,移送囚犯同樣有利於法律執行。未被移送的囚犯在絕大部份情況下將在服刑結束後被遣返回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國對於囚犯到達本國的時間、方式及打算都無法掌握,也不瞭解其所犯行為的任何資訊。
然而,正如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被判刑人員國際移管手冊》中所述,如果囚犯被移管,在其回歸社區的前後,接收國可以使用其本國刑法對囚犯進行管理,以利於防範犯罪及法律執行。同時,如果囚犯被移送,接收國就能詳細掌握其犯罪行為及對監獄生活的適應情況。
建議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與其它國家加入雙邊協定以移管國外囚犯,應當主動與多數外籍囚犯的來源國協商協議。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該正式加入《歐洲被判刑人移管公約》以同時與多個國家簽訂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