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來港定居人士受歧視情況問卷調查報告」

新移民權利

1.研究背景

香港由一個小漁港發展成為今日擁有七百萬人口的大都會,社會發展一直以來與內地居民來港息息相關。 過去七年約有三十萬港人內地妻兒來港團聚,教育水平日高,一半以上為勞動人口,另近一半為兒童,他們對香港的發展愈來愈重要。2013年政府所公佈的人口政策諮詢文件表示現時人口老化問題嚴重,勞動力將逐漸下降,需要吸納更多新移民及婦女進入勞動市場。而現時香港行業出現空缺的情況比過去嚴重。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2013年9月所發佈的第2季就業及空缺按季統計報告,本港的整體空缺數字按年上升了10%。現時香港的職位空缺較多為一些勞動力大但工作環境和待遇較差的基層工作,如樓面、洗碗、清潔等。根據人口普查報告,新來港人士從事這類行業的比例比香港人多。根據2013年人口政策諮詢文件所指,有70%的新來港人士任職低技術工作。他們填補了不少基層工作的空缺,紓緩問題。而事實上,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顯示,新移民參與勞動市場率愈來愈高。

 

新移民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正面影響少為人談論,反而社會人士卻很有興趣議論新移民申請福利的問題,得出的印象是大部份新移民靠福利維生。但翻閱政府數據,新移民領取福利的數字一直偏低,例如:新移民佔整體綜援數字只有4.2%,公屋申請只有14%。

 

根據香港社區組織協會2001年、2004年、2009年及2012年的新移民受歧視情況調查顯示,歧視新移民的情況一直存在,新移民在就業、接受服務、購物及社交各方面,都不斷遇到歧視,近兩年社會歧視新移民及內地居民的情況日益嚴重,將政府政策失當的責任歸咎在新移民身上,非人化的蝗蟲成了新移民及內地居民的代名詞,在街頭巷尾都可以聽到侮辱新移民的言論,更有團體公開煽動仇視新移民及內地居民,有些新移民亦因此而直接在日常生活中受歧視,有些則因而恐懼在公眾場合透露自己是新移民,妨礙社交及融入社會。

 

香港政府在2008年制定了《種族歧視條例》,目的是為了保障不同種族人士免被歧視、騷擾及中傷。但政府以大家同是漢族並同屬中國籍為理由,不將新移民歸納為獨立的族群及納入受保障的範圍內。欠缺法律保障制度,彷彿歧視是被法律所默許,變相助長了部分港人歧視新移民。由於沒有法律機制的保障,新移民在遭受歧視時,缺乏合理的方法去保護自己的權益。結果中港矛盾日深,以責罵形式解決日常生活衝突的情況愈來愈多,這亦加深雙方的仇恨。

 

《種族歧視條例》第45條規定:“ (1)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法。 (2) 就第(1)款而言,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至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而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產生或作出— 仇恨;(b) 嚴重的鄙視;或 (c) 強烈的嘲諷。” 如果新移民在條例內被視為獨立組群,可以對那些煽動仇恨的人作出投訴,但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卻將新移民與本地居民歸為一個種族,新移民未能引用此法例保障他們免受本地人歧視。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5年就香港特區政府提交的報告作所出的審議結論中強烈批評香港特區政府漠視內地新來港人士基於其原居地的原因而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普遍受到歧視的問題,並強烈敦促特區政府把內地新來港人士納入新法例的保障範圍,以遏止由於新移民基於其原居地的理由而普遍遭受歧視的情況。

 

2014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審議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在落實《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委員會再次在《審議結論》(聯合國文件:E/C.12/CHN/CO/2),當中重申建議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全面的反歧視法”,並促請香港特區政府“消除對移民以及來自中國其他地方的境內外來人口的廣泛歧視行為”。

 

早於1996年,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委員會對英國愛爾蘭流浪人問題的評論,指種族歧視包括在某種文化內對特定少數人士所作的歧視,即使這些少數人士與社會大眾屬於同一種族。香港回歸中國後實施一國兩制,兩地法律體系及社會制度截然不同,文化方面亦有異;多個調查均顯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視自己為香港人,來自內地的香港人則較視自己為中國人。而生活文化的不同,亦令新移民很容易在外表或行為上被港人辨認及歧視。

 

根據澳洲、新西蘭、英國等國家法例及案例均保障同一種族但因不同文化、宗教等引致的種族歧視,為了保障一些受嚴重歧視的社群,以澳洲為例,便寫明不可基於移民身份而作歧視。

 

所以根據法律及國際公約的內容,在《種族歧視條例》內,內地來港新移民應視為獨立受保障的社群。香港政府聲稱新移民與港人一樣,但多項政策對新移民區別對待,例如綜援、公屋等都有居港年期的限制。

 

外國在政策實施上也有對新移民的居住年期限制,但都是針對外國人,而且是在大家要供款的福利項目上。而且,外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移民政策都比較完善,即使限制新移民部份福利,但有其他的福利支援,而這些人都享有免受種族歧視的法律保障。香港的情況是特別不公平,即以居港年期限制新移民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區別新移民與本地港人,但在《種族歧視條例》內將新移民與本地港人歸為同一身份,剝奪新移民申訴的權利和反歧視的法律保障,演變成現在新移民被社會歧視,沒有投訴途徑,導致歧視者行為愈來愈囂張。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14年7月開展了為期三個月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當中亦提及“平機會認為國籍和公民身份都應列入免受種族歧視的保護之中。平機會亦認為適宜考慮應否提供保障,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份或與移民身份相關的歧視。這種歧視關乎基於當事人是否香港永久或其他類別居民、或是否從其他地方移民到香港(移民身份),而出現的待遇差別,例如香港人與內地人互相之間的歧視。”

 

有些人認為現時的歧視是針對自由行,不影響來港家庭團聚及定居的新移民,但是否如此?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立法建議是否必須? 為了了解最新新移民受歧視情況,本會於2014年8月至9月訪問由內地來港定居人士,作為立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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