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諮詢文件 意見書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及兒童權利關注會極度關注本港兒童受虐待的情況。日前深水埗5 歲男童懷疑被虐至死亡的個案,既令公眾極度難過,亦再次響起了社會警號;本會強烈呼籲當局應盡快完善處理兒童受虐相關立法和保障機制。
事實上,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是社會上每一個人的責任。《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傷害、忽視、剝削或侵犯。當局有責任採取有效的方案,向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提供必要協助,並積極處理涉及虐待兒童的事件。[1]
虐待兒童的問題並非新事物,本港涉及兒童虐待致受傷害、嚴重傷害,乃至死亡的個案亦時有所聞;每每虐兒個案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傳媒報導焦點往往著眼於有何殘酷的虐待方式、對受害的兒童帶來什麼身心損害,惟在社會輿論轟動一時後,往往便視為生活日常,虐兒常態化似乎並未得到公眾人士的正視和關注。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
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 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2.這類保護性措施應酌情包括採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會方案,向兒童和負責照管 兒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採取其他預防形式,查明、報告、查詢、調查、處理和追 究前述的虐待兒童事件,以及在適當時進行司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