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兒童研究系列十六: 貧窮兒童參與暑期活動情況問卷調查

「全人教育資助少,貧窮兒童難達到
課外學習費用高, 貧童暑假好煩惱!」

兒童權利關注會

1. 研究背景

1.1 本港貧窮兒童人數持續高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1994年適用於香港,根據《基本法》第39條規定,有關各項國際公約在回歸以後繼續在本港生效;兒童權利公約亦在本港繼續有效,根據公約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締約國亦要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1此外,公約亦列明:「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根據其現有資源所允許的最大限度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範圍內採取此類措施。」2

統計資料顯示(2011年),現時全港有1,073,500名18歲以下的兒童,當中281,900名兒童生活在貧窮線下,其中103,787名(2011年10月)兒童領取綜援,其他來自低收入家庭,香港兒童貧窮率高達26.3%,換言之,本港每四名兒童之中,便有一名生活在貧窮線下。3兒童貧窮率仍舊高企,亟待社會正視。貧窮兒童缺乏發展機會,導致跨代貧窮,更會造成青少年問題及損害香港人力資源的競爭力,社會及政策制訂者絕不能掉以輕心。

 

1.2 教育不再是脫貧踏腳石,而是貧富縣殊的幫兇

教育一直以來是基層市民脫貧的踏腳石,只要能入學,有書讀,貧窮子弟便能憑個人努力而升讀大學,為一家脫貧,但時逆世換,教育不只靠個人努力埋首書本苦讀,而是要求學生在課內學習方面有更多元方法及表現,課外有更多學習活動,以達致全人發展,這原意是好的,但政府卻沒有配合的資助政策,結果造成貧者學少些,富者學多些的不公平情況,貧者升學機會自然較少。 教育學院最新研究便指出過去二十年來,貧、富子弟的入大學率相差愈來愈大,由1991年的相差不大,到2011 年富人入讀大學學位是窮人的四倍。

 

1.3 教育政策強調全人發展 課外學習資助不足

過去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曾就貧窮兒童的房屋、學前及中小學教育、醫療、生活質素等進行各項調查,整體而言均發現特區政府缺乏長遠政策處理兒童貧窮問題;惟當中較少人談及參與暑期康樂活動及課外學習活動等問題。這一方面是由於貧窮兒童衣食住行的基本問題仍未得到正視,另一方面是社會大眾對兒童參與暑期康樂活動等課外學習活動是否為基本需要仍存有爭議。事實上,本港自從2000 年開始推行教育改革以來,教育制度已不斷強調全人發展、多元智能、一人一體藝等教育目標,學習活動強調多元化,並要求學童參與各種在教室課堂以外的活動,增加不同學習經歷(例如: 利用互聯網搜集資料、製作專題報告、小組研習、一人一體藝等),教育政策強調學童培育不同個人體育及藝術才華,以達致全人發展。然而,由於不少課外學習活動均涉及額外學習開支,令本已面對貧窮境況的學童及家庭生活百上加斤。

 

近年政府雖然推出不少針對貧窮兒童學習需要的支援計劃(包括:兒童發展基金、校本課後學習支援計劃、賽馬會全方位學習基金、關愛基金—境外學習活動、地區青少年發展資助計劃等等),惟受惠人數有限、資助金額不足,資助亦側重學年期間活動。暑假期間除了是貧窮兒童享受假期參與康樂活動外,亦是兒童參與課外學習活動的高峰期,能否參與有關活動,亦直接影響兒童學習及成長。自2009 年起,本港已將通識教育被列為中學必修科,強調多元學習及發展,又倡導「一生一體藝」,希望本港學童能均衡發展,學校越來越重視學生的課外活動表現。根據2011-2012 年度的中學概覽,全港397 間中學,合共有382 間(約96.22%)曾公開表明課外活動表現乃其收生標準之一,課外活動表現佔分比重由14%至40%不等。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在平日接觸的貧窮兒童中,亦曾發現有成績優異的學生因沒有學習樂器經驗,而被心儀中學拒絕面試。由此可見,課外活動已成為大勢所趨,家庭的有關開支上持續有增無減,對低下階層影響甚大,而問題到了暑假期間尤為明顯。

 

1.4 教育及康樂是兒童基本權利

兒童接受教育及參與康樂活動乃兒童基本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早於1994 年延伸至香港,回歸以後,《公約》仍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為本港近120 萬名(佔本港總人口逾五分之一)18 歲以下的兒童全面履行《公約》所確保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 條,兒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當中規定如下: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為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締約國尤
應:
(a)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b) 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這種
貧窮兒童研究系列十六: 貧窮兒童參與暑期活動情況問卷調查 (2013 年8 月)
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和對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貼;
(c) 以一切適當方式根據能力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d) 使所有兒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職業方面的資料和指導;
(e) 採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出勤和降低輟學率。

 

2.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及本公約的
規定。

 

3. 締約國應促進和鼓勵有關教育事項方面的國際合作,特別著眼於在全世界消滅愚昧和文
盲,並便利獲得科技知識和現代教學方法。在這方面,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此外,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 條,就兒童參與康樂活動規定: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2. 締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兒童是社會未來的棟樑,兒童各自有不同潛能,獲得適切機會參與課外活動及暑期活動是兒童的教育權利(right to education)及玩樂權利(right to play),政府有責任為無力應付基本教育及康樂活動的貧窮學童提供支援,協助他們健康發展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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