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青少年升學及 就業培訓需要研究報告

新青權利關注組

  1. 引言:

據政府統計處2015年第三季統計資料,本港1524歲的青少年為768,100,而本港1524歲生活在貧窮線以下的青年就有133,400人,青年貧窮率為17.4%[1]青少年是社會發展的未來棟樑,他們能否獲得平等教育及適切的就業支援,直接關乎社會未來及其個人發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及第29條提及有關教育部份[2]。針對高中及青少年教育及方面,第28條第1(b)及(c)款更訂明:

 

(b) 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這種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和對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貼;

(c) 以一切適當方式根據能力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d) 使所有兒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職業方面的資料和指導;

 

香港社會過去多年強調發展經濟,教育制度亦強調精英主義並祟尚文法教育,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現行教育制度傾斜於富裕,或成績較優秀的學生;縱使學生文法學科成績欠理想,而志趣於非文法學科或職業學科,其日後仕途及向上流動機會之較少。每名兒童均應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權利,有別於家境富裕或一般學生,經社地位較低的貧窮學生,往往缺乏充份升學及就業選擇,他們能否獲得適切的支援,直接影響他們體現其兒童權利。

 

此外,公約的第29條亦指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包括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因此,教育制度應照顧兒童的差異及個別需要,以助他們展現個人能力;而非單純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另外,為籌劃畢業後的升學及就業出路,不少中學亦會安排初中或高中學生接受校內的升學就業輔導講座,近年政府及社會更提倡在中學校內推行「生涯規劃」。究竟現時基層青少年升讀本港大專教育上的制度有何問題?其所學習課程能否照顧其個人志趣及未來職業發展?近年的「生涯規劃」服務又能否配合本港青少年,特別是身處基層貧窮家庭的青少年升學及就業所需?以上問題正好是本調查所關注的問題。社協希望通過是次調查,檢視現行本港升學及就業支援政策,探索基層青少年在接受專上教育及訂立就業方向的需要,並提出相關建議。

 

 

[1] 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按季統計報告 (2015年7至9月) 政府統計處

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10500012015QQ03B0100.pdf

[2]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8: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為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締約國尤應:

(a)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b) 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這種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和對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貼;

(c) 以一切適當方式根據能力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d) 使所有兒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職業方面的資料和指導;

(e) 採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出勤和降低輟學率。

  1.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及本公約的規定。
  2. 締約國應促進和鼓勵有關教育事項方面的國際合作,特別著眼於在全世界消滅愚昧和文盲,並便利獲得科技知識和現代教學方法。在這方面,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9:

  1. 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

(a) 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 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

(c) 培養對兒童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

(d) 培養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裏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1. 對本條第28條任何部分的解釋均不得干涉個人和團體建立和指導教育機構的自由,但須始終遵守本條第1款載列的原則,並遵守在這類機構中實行的教育應符合國家可能規定的最低限度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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